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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01日 1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晚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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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颖)因无力支付费用而致急重危伤病患者无法得到有效救助的情况将得到缓解。5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另外,《办法》将弥补以往制度的缺失,如过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为申请标准,这次将申请者的财产状况纳入其中,“开宝马领低保”、“住多套房领低保”等现象将难以再现。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如果3次无理由拒绝接受相适应工作,将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3次无理由拒工 减停低保金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发现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救治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可3倍罚款

  如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或是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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