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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启动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3日 0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天津日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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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何会文)记者从市农委获悉:为探索符合本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市农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决定,2014年在全市启动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建设工作,为研究制定全市引导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意见奠定实践基础。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建设标准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设立,全村90%以上的农户和土地入股,且入股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入股期限5年以上;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章程、制度、牌子和公章,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设有成员账户,盈余按股分配;建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管理用房和仓储设施,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

  家庭农场试点建设标准为,申报试点的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标准:1.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经营者应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包括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中在农场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员不少于2人,且男性在18-60岁之间、女性在18-55岁之间。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的生产以经营者家庭劳动力为主,有常年雇工的,其数量不超过农场经营者家庭在农场中务农的人员数量。3.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所产农产品销售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4.经营规模适度且相对稳定。经营的土地集中连片,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且签订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土地的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2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40亩以上。种养结合或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应不低于上述标准。5.设施有配套。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农机设备、库房和管理用房,设有明显标牌。6.产品有品牌和认证。家庭农场对外销售的产品有完整的生产记录,有注册商标和“三品一标”认证(适宜的产品)。7.从业有资质。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的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8.经营有核算。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在扶持政策上,对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标注的作价出资土地的亩数(工商营业执照未标注的以各农户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入股合同所载入股土地面积总和为准),按照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家庭农场试点,按其转入的土地面积,以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种植蔬菜或果品的家庭农场根据其转入土地面积及投入情况综合考虑补助标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列入试点范围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转入承包土地1000亩以上、流转期限超过5年且集中连片经营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占用不超过5%。且最多不超过20亩的流转土地,建设仓库、晒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各区县国土分局会同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市和各区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高产田创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农业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承担。

  区县政府背景融资担保机构要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纳入担保服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参加试点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试点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在试点区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创新。

  按照安排,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原则上环城四区每区不超过1个、滨海新区不超过2个、其他每区县不超过3个;家庭农场试点原则上每区县不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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