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读报11月28日内容

2010年02月23日 10:01  读报文集 我要评论

  

  

  

  

  

        CCTV.com消息: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欢迎您第一时间听我马斌读报。

先来看看今日头条。

前天,我们给您读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她的丈夫肖志军不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孕妇死亡。我们来看事情的进展。综合这两天《法制日报》的报道,26号中午,死者的父亲到达北京,随后他委托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准备尽快对医院和肖志军提起诉讼。对此医院表示,会积极应诉,但希望“家属他们不要走这个弯路,报案侦察肖志军才是正确的。而26号当天,当事医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院方法律顾问表示,如果再遇到家属或关系人不签字,或不接受手术治疗的情况,还会以同样的方式处理。这位顾问还说,如果媒体能充分宣传,今后就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

听了这位法律顾问的话我们不禁害怕,再遇到类似的事情,医院果真要如法炮制吗?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悲剧再次上演吗?

《人民日报》介绍了国外遇到这种情况的做法。在美国,遇到紧急救治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里,3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就可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文章说,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在制度与生命之间,我们必须坚守一条底线:生命尊严高于一切。

《法制日报》的一篇评论则从我国的文化传统分析说,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是注重家庭关系、轻视法律关系,人们会认为家属可以代表患者的利益,家属的选择就是患者的选择,本案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教训:在生死边缘,如何让医生做出最利于患者的选择,而不是把手术决定权交给家属和其他人。

《江西日报》提议,《应尽快组建“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患者家属不能为患者做出正确判断,而医院也不愿意承担风险时,社会必须有一支独立的力量,比方说伦理委员会,来超越功利与责任,完全凭学术经验与社会良知,做出最有利于患者的决策。任何制度都可能有漏洞,社会要做的是完善制度,将制度的价值指向以生命为本的理念上,而不是用在规避风险上。

《法制日报》另一篇文章说,前天上午,北京的两名律师向国务院建议,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手术或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立法的本意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医疗机构的权利,但如果家属或关系人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低下、出现心理障碍,或是有恶意倾向,就会对患者生命造成极大威胁。他们建议,应该赋予医疗机构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利,在无法取得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正确的治疗方案实施抢救,医疗机构采取的抢救方案符合现行医疗科学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也真切期待,这一令人心碎的个案能为完善相关的制度开启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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