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 杜绝“戏言”(2009.5.27)

2010年02月26日 10:02  节目文稿集 我要评论

  

解说:明星知情,代言假药,可作共犯追究刑责,两高新司法解释,能否根治虚假药品代言?是否知情,究竟该怎样界定?《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明星代言假药的责任追究问题。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在处理假冒伪劣药品的案件时,如果演员明星知道产品是假药,却仍然代言,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的重典之下,明星代言,虚假药品的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根治?那么反过来,我们又要说,“不知者不怪”,会不会导致“无知者无畏”?两位评论员是向松祚和沈竹,那么同时也请大家登陆央视网、腾讯搜搜网以及搜狐网发表您的建议和观点,稍候我们会关注到您的留言。
    现在我们就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最新的新闻背景。
   
    解说:两高出台新规,明星知假药,仍代言广告算共犯,明星代言“紧箍”要一紧再紧。今天众多媒体都在关注这条新闻。
    5月26日,在国新办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针对百姓关心的明星代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指出,明星代言药品,如果明知是假药的,将被追究刑责。他表示,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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