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明星知情,代言假药,可作共犯追究刑责,两高新司法解释,能否根治虚假药品代言?是否知情,究竟该怎样界定?《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明星代言假药的责任追究问题。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在处理假冒伪劣药品的案件时,如果演员明星知道产品是假药,却仍然代言,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的重典之下,明星代言,虚假药品的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根治?那么反过来,我们又要说,“不知者不怪”,会不会导致“无知者无畏”?两位评论员是向松祚和沈竹,那么同时也请大家登陆央视网、腾讯搜搜网以及搜狐网发表您的建议和观点,稍候我们会关注到您的留言。
现在我们就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最新的新闻背景。
解说:两高出台新规,明星知假药,仍代言广告算共犯,明星代言“紧箍”要一紧再紧。今天众多媒体都在关注这条新闻。
5月26日,在国新办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针对百姓关心的明星代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指出,明星代言药品,如果明知是假药的,将被追究刑责。他表示,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明星代言 杜绝“戏言”
主持人:我们看到在两高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明星如果说代言了这个假的药品广告之后呢,会追究刑事责任,我注意到,这是这几年来,应该说是处罚最重的一次,为什么会如此的重点?
沈竹:什么代言都不如这个假药的代言来的危害更严重,药品关系到我们民生的生命安全,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出台这样一个用《刑法》的政策来遏制明星代言假药广告,我觉得是“应势到截”,一点都不夸张。
主持人:那就是说重点的出台是因为这个形势非常的严峻了,不得不这样。
沈竹:对。
向松祚:就像刚才沈竹讲的,两高出台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可以说是非比寻常的。那么我想这至少凸显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性。第一个就是这一个司法解释,其实凸显了我们国家现在明星代言各种产品,明星的代言行为,特别是明星代言药品这样的行为,它的的确确对社会公众有非常广泛的影响力。那么它对社会公众有非常广泛的影响力,客观上就可能潜在着有巨大的伤害。比如说你代言的这个产品,如果是个虚假的产品,由于明星社会公众有这个从众的心理,明星的行为,明星的语言,明星的这个说话,他对社会公众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一旦社会公众相信了这个明星的代言,他去买了这个药品以后,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伤害,所以我觉得这是第一个重要性。
第二个重要性刚才沈竹也说了,就是说以前我们明星代言如果出了问题,其实刚才她讲了一些纠纷,还有其他很多的纠纷,比如类似的“藏密”这种,各种药品,还有“亿霖木业”,很多明星代言的行为出了问题以后,那么有的是一种民事的纠纷,有的可能是一种法规,行业法规方面有所界定,但是这一次两高的解释,把它升到刑法,这是最高的一个层面,就是说刑法已经说,不仅是要赔偿,不仅是要道歉,不仅是要经济赔偿,不仅是名义上你要道歉,可能你要被抓起来,你要去坐牢,你甚至坐很长时间的牢,这个刑事的责任。那么把明星代言如果出现了这样的犯罪行为,出现了这样的错误行为,上升到这么一个高度,我觉得这个就是说,显示了我们相关的部门,特别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对这个虚假药品和虚假药品的宣传行为,虚假药品的代言和广告行为的最高程度的重视,已经没法再高重视了。
那么第三个重要性,我觉得就是说,这个事我相信对我们所有的代言,也不仅仅是明星,因为明星是很难界定的,究竟谁是明星,谁不是明星,很难界定。那么对于所有的这种代言的行为,我觉得都是一个重大的一个震慑的作用,特别是对我们这些在社会公众上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明星,他在代言这个产品的过程中,特别在代言药品的过程中,那可能你必须要慎之又慎。
主持人:明星因为你有这样的影响力,所以你在代言这个不管是什么样的广告的时候,你都要注意你应该怎么样代言,你应该自己有约束力。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有一些共识,现在很多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一些他们的观点,我们来看一下。
这一位“永久流传”,他说“立法容易,执法难,但是也不排除对明星代言假药品广告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本人认为,既然明星代言拿到了劳动所得,就应该对其行为负责任,所以赞同追究明星代言人的责任。”
当然这一次这个责任是升级了,从民事到了刑事了。
沈竹:对。
主持人:再来看“文子”,他的观点是,“我的观点不需要界定,凡是代言假药的,就要负担责任,明星也是是完全人。”
向松祚:对。
主持人:他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完全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个考究,有个调查,不清楚的事,做了就要承担责任。好像有些人犯法,难道因为他不懂法,法律就给他们法外留情了吗?”我觉得他说的也是有道理。
向松祚:对。
沈竹:是。
主持人:其实每一个人每一个公民都是应该负这个责任的。
再来看另外一位朋友,“百合暗香”,他认为“明星代言得多,真用代言产品的少;代言产品出问题被曝光的多,明星向公众道歉的少;事发后说自己‘不知道’或者自个儿也是受害者的多,退还代言费的少。”
再来看这位朋友,他说“一个‘若’字,其实就是说这条司法解释的一个前提,如果说明星是不知道这是假药的话,那一个‘若’字已经将这条法律的威力降了三分之二,完全可以将这条改为:若知情将重判,否则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不是更有震慑效果吗?如果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给人钻空子的,那真的挺可悲。”其实他这个是说到这个前提。
向松祚:对。
主持人:那明星可以说,我是不知道有这样的虚假的成份在里头,我不知道,所以把自己的责任给推卸了,那么对于这条司法解释,各方媒体的评论也是相当的多,我们就整体地梳理了一下,一起先来看一下。
解说:明星代言假药,能够负得起刑责吗?两高的司法解释真的就是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的紧箍咒吗?在今天民众普遍关注的明星代言问题上,众多媒体更多表达的是自己的担心和忧虑。
《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明星知情共犯’听起来很美”,文章指出,明星天然具有‘不知道’的优势,‘明星知情共犯’的前提是‘知道’,但这一前提需要原告或司法机关来举证,除非明星参与违法生产经营,不然举证其知道内幕的难度肯定不小。
《南方日报》的忧虑也集中在明星的举证的环节上,该报社的文章说,明星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大家的信任来作广告的。对公众负有高度的诚信义务和审慎的注意义务,是明星们无可厚非的责任。
除了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证实其‘确实知道’之外,客观证据的判断,推论规则的适用,是更普遍采用的证据手段,并不是他说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除了法律上的担心,还有哪些环节需要重视呢?
《检察日报》今天登出的评论文章“言实相符是明星代言的起码责任”。文章说,首先明星应该为自己在广告中的言行负责,这种负责不是保证产品以后不会出问题,而是必须保证言语与事实的相符,法律追究是管坏人的,自己管住自己才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主持人:我注意到其实很多媒体他们质疑点上都在这个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如果说你这个明星你知道这个药是假的,你明知故犯,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两位评论员对于这个前提,明知故犯这个前提如何看待?
向松祚:小丫,我们看到其实综合这么多的评论,总体来讲对两高这个解释,大家都是持非常肯定的态度的,但是整个这个评论里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是需要整个社会来证实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两高的司法解释,它在实际上,在实践中,它确实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比如说这个里面刚才有一个网友的评论,说一个“若”字可能就把这个司法解释效力降低了三分之二,尽管他这个说法有点夸张,但是如果说我们在实践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这个原告你没有办法举证这个明星代言他知道这是假药,或者是有问题的药品,你就没有办法跟他定这个责任,或定罪。这个里面其实存在一种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什么信息不对称呢?就是明星他在他自己所代言的过程中,他肯定是有所准备的。如果有那个司法解释,他一定会有所准备,或者说有所防备,那么他其实很容易举证说我不知道这个药它有危害,或者说有问题,但是你原告和司法机关你要去举证说,证明他确实知道。
主持人:知道。
向松祚:这个药品有危害,有问题,你还去代言,这个就很麻烦了,这个就是说在实践中,这两高的司法解释,能不能真正起到实际的震慑作用,确实有明星,或者有其他人的代言,代言了有问题的产品药品,产生了社会上很大的伤害,你能不能把他绳之以法,这是所谓的网友的评论,还是媒体的评论所关心的第一大的问题。
第二大的问题,这可能是一个更深刻的问题,现在我们已经使出了最后的武器,就刚才沈竹讲的,已经把最后的这一道武器,就是《刑法》拿出来准备来对付这样的行为。那么如果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说未来这个事情,没办法执行,或者说我们的制假者、售假者、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和我们虚假代言人,又一次规避了,或者又一次挑战了我们最后的这个《刑法》的这一道武器,这一道屏障,那我们又会怎么办呢?我们下一步还有什么武器能够使出来呢?我觉得这可能是更麻烦的一个问题,是需要我们来高度重视的。
主持人:可能老向说出了他的一种担忧,这个明知故犯在取证上,在执行的过程当中,是很难去界定的,很难取证的,而这次出台的是《刑法》,跟以往的这个是完全不一样了,可以说是力度是大大的加强了,那么这个时候你的这种担忧,我在想很多人也是可以理解的。
沈竹:刚才正好接着向老师说的,我们说到明知故犯这个问题,我估计2009年有一句流行语就会说是“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呢?就是我们刚才说的这个问题,我们再重温一下这个解释细则,它说你明知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那我就是对你这明星代言作共犯处理,但是你这个怎么知道你明知还是不知呢?它又说了一个细则,它说一旦代言药品被发现是假药、劣药,公安部门调查明星的时候,明星提供不出这个审核情况的证据,就属于明知的范畴。它定义恨很详细,没有问题,文字上面。但是我们说这审核情况的证据有什么呢?一个是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一个就是批文,药品的批文,这两个我想明星不是傻瓜。
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这些细则的出台,如何让它更让民众满意,确实是这次媒体质疑的一些焦点所在。另外美国,你比如说它有一个联邦贸易委员会,它在规范广告词的时候,那是相当的细致。你比如说它说第一,广告词必须要反映代言真实的意见,你使用过你才可以表达,而且你表达的必须是你真实的感受,你没有小孩,你绝对不能说是做奶粉的广告,因为你的孩子没有吃过奶粉。
再有一点它说,代言人在广告产品中,对于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你要有数字,你要有证据,你要没有这个证据,我们就可以控告你,投诉你,说你夸大产品的疗效,我们有法可依,就给你进行赔款也好,重罚也好,判刑也好,我们就有一个非常详细的依据,这在我们国家现在是缺乏的。
主持人:一方面我们看到这个司法规定是越来越严格,那么另外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稍候继续今天的评论。
解说:代言不是演戏,明星代言该如何强化自律?这样的问题,又该如何根治?《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欢迎各位继续收看今天的《今日观察》,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特别是药品广告,现在很多观众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一些漫画,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两位评论员看一下这个,我觉得这个明星好像不仅仅是诱饵的作用了。
向松祚:这个明星实际上对产品是知情的,可是成了这个产品的一个托,给人的感觉是这样子。
主持人:但是接下来他的影响力可以吸引成千上万的鱼来。
向松祚:对,去吃这个诱饵。
主持人:对。
向松祚:去买了这个虚假的产品。
主持人:所以这个责任是蛮大的。再来看一下这一幅,我觉得这一幅很有意思,你看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一层一层的武松叠在一起,但是这个老虎是越来越肥。
沈竹:对,大家看这个漫画,是势不均,力不敌,不是我武松无能,是你这个明星代言太强大了。
主持人:是这个老虎太猛了。
沈竹:所以这大家觉得很可笑,难道这些武松真的没有办法吗?我不相信。
主持人:其实明星我们大家都会非常熟悉的,那么对于明星代言这个假药品的广告问题,我们也是有目共睹的,这些年也看到过不少,现在我们就整体地梳理了一下,我们一起来看。
解说:明星代言广告出的问题不仅是在药品上,食品、保健品、商业行动林林总总,在经济活动的多个领域内都出现过虚假代言事件,由解晓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被国家工商总局叫停,葛优代言的亿霖木业,涉嫌北京最大的传销案,郭德纲代言的藏密排油减肥茶,被指为问题产品,邓婕代言的三鹿奶粉,因为三聚氰氨事件深陷舆论漩涡。
明星代言虚假产品事件,明星巨额代言费背后的社会责任,这样的争论在公众持续关注的过程中,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完善和跟近,也在紧张地进行。
今年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职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紧接着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此规定,原先代言广告,拿钱走人的情况,将会得到改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元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李元同时向记者表示,《广告法》的修订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广告法》的修改要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相衔接。
主持人:我们也不难看出,你看从这个《广告法》,还有《食品安全法》到今天我们看到最新的这个即将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这个管理应该说的力度是不断地在加大,但是我们看到这个明星代言虚假药品食品广告的这种现象还是层出不穷,这是为什么?
沈竹:首先这背后有一个强大的利益支撑,商家愿意用明星,过效果太好了,你明星在演戏的时候,在主持节目的时候,你创造了极大的影响力,别人信任你,你口碑也好,名誉也好,大家愿意去相信你这张面孔,所以说一方面是商家,一方面是明星的这种利益,两面一结合,使它产生了一个利益驱动。到现在这个《刑法》能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我们拭目以待。
向松祚:其实这个明星的代言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所界定的这个,我觉得只是表面的一张牌,其实背后有很多的环节,就像一个多米诺骨牌一样,它背后有很多的牌,是一环接着一环的,一张牌靠着一张牌的,那么这个里边,如果我们要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怎么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后面的牌里边,有两个是最根本的。
主持人:哪两个?
向松祚:就是说你要不把这两个解决,你其他的解决不了。一个是制假者和售假者。你比如说,这个虚假的药品和食品是谁是生产者,谁是销售者,这个必须要追究他的责任,我们比如说你对于售假者或者制假者,你把就追究非常严峻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能够杜绝这个制假和售假,那自然这个明星代言这个虚假行为他也不会产生了,如果制造产品的人,制造药品和食品的人,他有这个意识,他就不会来做这种虚假的,请这个名人来代言。
第二个,我觉得这个重大的责任者,应该是我们的相关的政府的主管部门,比如说以药品为例,药品在我们,它首先,我们在审批的过程中,它有药检部门你必须要审批,你审批是不是合格,这个产品,这个药品是不是合格,在生产过程我们有这个质检部门,在销售的环节里面,我们有工商部门,在广告的宣传方面,我们有媒体的主管部门,其实有多个环节可以来杜绝这种虚假的行为,那么我们现在要问的一个问题是,虚假的产品屡禁不止,虚假的销售假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现在我们要让明星要负这么重要的刑事责任,这固然必要,但是我们必须要问,我们前面的环节,我们真的负起来这个责任吗?我们前面这些最关键的这些环节里面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个我想才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光从明星代言这个角度入手,可能是一个舍本逐末的一个行为。
主持人:那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也有各自的观点,现在我们看到很多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一些他们的观点,我们再来看一下。
“留言专业户”说,他说,“明星得自律,金钱生丑物,尽管不是他们直接的行为,但是帮助了不良商家今后更好地欺诈消费者,理所当然的要为同流合污背上罪名,何况他们都还有私人律师,他们明白的很,消费者有吗?”当然他是说这两个……
沈竹:信息不对称。
主持人:信息不对称。
沈竹:对。
主持人:再来看另外一位朋友,他说“中国有那么多的行政执法部门,就不应该让假药生产出来,明星代言明只是一系列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个就是老向说的这个,说多米诺骨牌最后面的,最面上的那一张牌。“明星只是艺人,不是药品或者食品方面的专家,出了问题,找明星只能说明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他们在推托责任。”
对于这一点,我们也采访了我们的特约评论员,现在来看看他的观点。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明星他只是在整个违法广告的生产、发布,以及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后果的整个链条中只是一个环节而已,不是问题的全部,所以我们不要把假冒伪劣产品的,所有责任推到明星身上,也不要把违法发布广告的所有问题,也推到明星身上,因为这是一个多个主体,共同实施的一个连续性的行为,要真正解决虚假广告问题和违法发布广告问题,我想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方面加强联动。更需要从广告的主管机关,广告的生产、发布来关注这件事情。
赵秉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关键的问题在于让假药、劣药本身就难产,产了以后也难以生长,不能够等它长大了,做了很坏的事了,才把它打死。(目前)我们设置的相关的遏制制度,相关的控制制度,可以说不够完备。而且还有一个,(如果)发生了一百起,查到了八十起,九十起,处罚也可能并不是那么严厉,但是我给予了严肃的查出。我相信在刑事责任,或者是其它法律责任,很难避免的情况下,对于制止防范这种行为,可能会有更有利的效果。一旦生产销售了,他的这个责任的不可避免,也应该加强。
主持人:其实无论是明星自律的角度,还是国家司法的角度,我们都是希望看到一个共同的结果,就是从根本上杜绝明星来代言这些虚假药品,虚假食品这样的广告出现,出现在公众的面前,那么两位评论员,你们有什么样的建议,真正从根本上来杜绝这样的现象?
沈竹:如果你明星不能够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你也不能了解这个生产药品的企业它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你的药品是不是没有任何的副作用,和任何在疗效上产生的问题,你就干脆不要代言广告。所以英国明确规定,在明星代言的范畴内,是不含有医疗药品的广告的,同样在上海工商系统,也推行了这样的一个原则,就是凡是你明星代言的医疗广告,我是不予播出的,我是一切采取禁播的这种态度。我想在药品的这个非常敏感,关系到民生的问题上,我们的明星如果把控不好自己的这种对事实本身的这种了解和洞察的话,他们是不是能够遵从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尽量不要代言这种医疗广告,而我们的国家政府这种行政法规是不是应该也出台这样的一个政策,来禁止明星再代言医疗广告,否则你在今年或者明年,可能又会听到,“我不知道”,哦,“我又不知道”,对于你明知故犯的这种现象,你是没有办法用法律的这种制裁去满足。
向松祚:那么首先我想两高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是非常必要的,尽管有前面讲到的执法难的问题,在实践中取证的问题,但是有了这个司法解释以后,未来如果出现了明星代言,或者其他人代言的药品或者食品,出现了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后,那么明星和其他的代言人,你可能真的要负这个刑事责任,我觉得这个对整个规范代言的行为是有非常重要的帮助的。
第二个,就是我们的明星和我们其他的代言人,包括其他整个参加所有这个产业链条的人,确实要加强这个自律,就是说你对你自己的行为,对你自己的言论,对你自己所代言这些产品,你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能随便就是说完全没有根据的讲话,我觉得第二点是。
第三点呢,必须强调就是说追究明星的或者其他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也好,刑事责任也好,他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必要的一个环节,但是绝对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或者是一个全部的环节,我们站在全社会的角度来看,真正要解决这种虚假的药品…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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