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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复议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13: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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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二)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四)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五)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应当注意的是,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四)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五)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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