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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自行发债仍限沪浙粤深 新增7年期债券品种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5日 19: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昨日,财政部在其网站发出“关于印发《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在随通知公布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中,记者看到,在发行品种上,除了以往的三年和五年期,新增了七年期品种可供选择。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通知中显示,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此外,今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依旧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