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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5月17日消息(记者李文蕊)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改善北京市空气质量,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市治理PM2.5的要求以及《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的部署,北京市计划在今年实施北京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保障排放标准顺利实施,需要配套相应的车用油品,油品标准应升级。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清华大学、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及国内外主流汽车厂制定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地方标准,参考国内外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国石化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试验验证,并广泛多次征求中石油中石化等油品生产企业、国内外主要汽车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标准各相关方以及社会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通过由行业专家和国家标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和专家审查会,并通过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5月7日正式发布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标准,两项标准将于5月31日实施。
第五阶段《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两项地方标准分别规定了北京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的产品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取样、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安全等内容要求,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相关的欧盟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北京第四阶段地方标准相比较,最主要的变化包括:
1、为保障第五阶段车辆正常使用和全部在用车降低污染物排放,将硫含量指标限值由50mg/kg降低为10mg/kg。
2、参照我国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 17930-2011)资料性附录给出的国家第Ⅴ阶段车用汽油建议指标和欧洲车用汽油标准(EN228:2004),结合我国石油炼制工艺的实际情况,根据汽油辛烷值的变化,将北京第五阶段地方标准车用汽油牌号由90号、93号、97号分别调整为89号、92号、95号,并且为了帮助消费者理解汽油牌号的变化,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在标准中增加了引言予以说明。
随着各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的不断加严,降低车用燃料中的硫含量已经成为全球车用燃料品质提高的一个主要标志。这是由于燃油中的硫的存在会造成尾气催化器中催化剂的中毒,从而降低转化效率,无法达到减排的目标。目前在炼油工业上广泛采用的降低汽油中硫含量的工艺是加氢脱硫和吸附脱硫,这些工艺的实施均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汽油辛烷值的下降。而目前我国仍缺乏高辛烷值汽油组分的生产手段,因此未来国内的汽油辛烷值将存在下降的趋势。目前在我国,含锰添加剂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辛烷值的不足,但是汽车行业反对在汽油中加入金属抗爆剂。为此在第V阶段汽油标准中要求不得人为使用含锰添加剂,这样就使得国内汽油的辛烷值难以维持原有的水平。因此适时地对国内汽油牌号进行调整,是符合国内现有实际情况的。根据权威检测机构试验研究,标准89号车用汽油适用于原使用90号车用汽油的车辆,92号车用汽油适用于原使用93号车用汽油的车辆,95号车用汽油适用于原使用97号车用汽油的车辆。
3、将车用汽油的锰含量指标限值由0.006g/L降低为0.002g/L。
4、为防止因蒸气压过低而导致燃烧不充分、影响排放,增加车用汽油蒸气压指标的下限值,冬夏季蒸气压限值分别为45~85kPa和42~65kPa。
5、根据油品炼制工艺的变化,对车用柴油的密度、运动黏度等指标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总体严于国家第五阶段建议指标,与欧洲同阶段标准基本接轨。
两项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济南汽车检测中心、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会同中石油、中石化及国内外主流汽车厂,对主要品牌的20辆轻型客车和8台重型发动机,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了16万公里耐久性考核和各排放阶段在用车使用验证。试验结果表明新制定的油品标准既可达到第五阶段车辆的使用要求,也可满足从国家第一阶段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在用车辆的使用,并促进污染减排。
在用车使用五阶段油品后减排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硫含量的进一步大幅度降低,硫化物对净化器的毒害作用进一步减少,净化器转化能力得以提升,使在用车减排得以实现。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车用汽柴油品质升级对减排的贡献很大,以氮氧化物为例,欧洲、美国数据表明,汽油车减排20%左右,柴油车减排7%。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试验表明,在用汽油车使用第五阶段油品减排15%。本市500多万辆在用车全部使用第五阶段油品,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减排效果明显,PM2.5也会同步削减。
为了保证安全和置换质量,按照惯例,新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实行自然置换。置换期从2012年5月31日到2012年7月31日。置换期结束后,即2012年8月1日起,市工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及新标准加大对流通领域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查检测频次,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管力度,严禁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用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