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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大幅超募将重上发审会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31日 07: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云南信息报

 



  证监会昨日召开媒体通气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发行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安排进行调整,拟均衡安排沪深两个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证监会在IPO审核过程中,将推出西部地区企业优先审核,以此支持西部经济社会发展。

  另外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二是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三是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募集资金量大量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或者大幅超过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等情形,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四是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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