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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PE高于同业25%需披露风险因素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2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全景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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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景网5月30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通知》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二是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三是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等情形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四是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全景网/陈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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