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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介不良行为将入档 新股发行财务信披责任明确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31日 14: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在昨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证监会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根据其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归位尽责。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针对当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证监会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九方面具体要求:

  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中介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等。

  意见明确,对于中介机构不良行为,将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记者 周芬棉)

  (法制日报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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