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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存利益链条 源头多为通信银行部门内鬼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5日 07: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广播网

 



  记者:号码怎么办?

  卖设备人:上移动公司上哪不能买了吗。

  记者:你有联系人没有?我总不能直接去找吧?

  卖设备人:那有啥没有的。你买了机器以后你给人家代发,人不给你提供号码了嘛?干俩月手里不都有数据库了吗?

  现实生活中,除了旅馆住宿、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办证之外,在通信公司、房产、邮政等部门办理业务时,也需要进行身份证件实名登记并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这些不可避免的透露出我们的个人信息,那么我们的信息怎么才能不被泄露呢?

  经常配合公安机关侦办这类案件的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德林说,短信诈骗犯罪一般分工明确,而且上下两家并不需要直接接触,从信息源头发布到下游的诈骗犯罪,其中各个环节都存在有利可图的黑色利益链条。

  郑德林:类似的案件有一个共性在于,无论是获取个人信息或者是非法提供个人信息,都不是无缘无故的,每个环节都有一个利益取向,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尤其是一些垄断行业,服务的提供者,缺乏尊重个人隐私、尊重个人信息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为避免个人信息成为利益链条上的财富资源,公安机关开展了一次全国性集中行动,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公布,全省已抓获此类涉案嫌疑人130名,其中涉及源头4人、中间商16人、调查公司110人。已被挖出的“源头”大多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的“内鬼”,涉及通信、银行、公安等多个行业和部门。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规定要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未明确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郑德林律师提醒,由于个人信息犯罪追责难,公民自我防范是关键。

  郑德林:最近几年各种各样的调查公司,大多数都采取了一些行走在法律边沿的机构,如果他们在调查也好、追债的过程中,有了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很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一些法律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公民为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首先要依赖自己,应当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具体的一些防范作为。比如除了必须要留的电话、住址情况,其余的尽可能地不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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