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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下 必须腾退公租房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3日 09: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大洋网

 



  近日,住建部发文,7月15日起将实施《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咨询了杭州市租赁房建设中心相关负责人,同时对比杭州市现有的《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国版”办法进行解读。

  据介绍,“国版”公租房管理规定和杭州的现行规定最大的区别,就是详细规定了腾退的标准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明确规定8种情况

  必须腾退

  央视报道杭州“享受哥”侵占廉租房一事,把各地保障性住房中的腾退问题推到全国人民的眼前。事实上,违规租用、侵占任何保障房,一经查处,必须第一时间腾退。

  本次发布的《办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分别罗列了8种必须腾退公租房的情况: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6.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相较于《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有提到的几种腾退情况,住建部《办法》中阐述的腾退主体和事由更为明确。

  首次明确处罚措施

  相当严厉

  杭州市租赁房建设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办法》中提出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处罚标准,颇为严厉。”

  《办法》中,第五章法律责任,这是首次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定,以及处罚金额,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除了申请人,《办法》还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将接受不同程度的处罚。

  其中,《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但由于各地物价、房价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该办法的条款进一步出台细则。最终以各地的细则为准。(记者 贝楚楚)

  (钱江晚报 贝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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