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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荐人新政增刑责遭投行反对去留存疑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4日 07: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香港证监会再次面对似曾相识的一幕。其上月提出的有关保荐人监管新规,尤其是其中拟对保荐人增加刑事责任的提议遭到市场强烈反对。

  5月22日,香港证监会总裁欧礼达还曾表示有关市场咨询的反应大体正面,不足半月市场即传出,香港的14间投行已经组成统一战线,计划以联名信方式向证监会表达反对意见。

  “不只是本土投行反对,外资投行也一样,几乎所有投行都反对。”一位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香港的一线投行几乎全部加入反对大军,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瑞信等外资大行以及中资投行,如中银国际、中金等。

  激起投行最大不满的新规建议是,保荐人须就招股书不真实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相关个人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 70万港元及监禁三年,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则最高可处罚款15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咨询内容公布后的一个小时内,陈翊庭的电话就被各大投行打爆了。”香港一位外资投行人士说。陈翊庭是达维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Wardwell)企业诉讼部的合伙人,目前已经被众投行聘作参谋,陈翊庭本人曾为港交所高管。

  指刑责过于严厉

  “上市公司如果想有意隐瞒或者作假,投行的尽职调查根本无法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述投行人士表示,保荐人只能确保自己该做的已经做了,这与律师、审计师的责任范围一样。

  市场认为,过去一段时间香港市场上IPO质量的下降以及中概股风波是导致香港证监会收紧监管的主要因素。2005年,民企欧亚农业虚假账目事件也曾促使香港证监会提出让保荐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提议,但最终因业界强烈反对而作罢。

  “证监会要收紧监管,大家都赞成,但不能矫枉过正。”申银万国联席董事郑家华对本报记者表示,要求保荐人承担刑事责任太过于严苛,没收保荐人牌照、禁止再入行等处罚已经足够。

  香港证监会的咨询文件中指出,部分市场参与者认为,保荐人属“批准发出招股章程”的人。因此,根据《公司条例》须就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同时负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而投行界人士则认为,要求保荐人做到滴水不漏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不仅关乎投行,而是关系到整个香港市场,香港是以股票市场为主,债券和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都是输给新加坡的。”郑家华认为,证监会的作用除了监管,还应推动市场,过于严苛的刑责会把机会都吓走,对香港的股票市场造成冲击。

  香港证监会最近一次对保荐人的制裁是针对洪良国际的保荐人——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其保荐人牌照被撤销,并被处以罚款4200万港元。

  郑家华认为,对专业人士的处罚,如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业已经非常严格,“受处罚的人在业内往往已经名声大损,禁止一段时间从业基本上等于一辈子都没机会。”

  与国际接轨?

  “香港的保荐人制度模仿英国设立,保荐人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一位熟知证券法的法律人士向记者介绍,这与美国不同,美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不是由监管者负责审核,而是由市场决定,也并没有保荐人这一角色。

  香港证监会认为,规定保荐人(及其他指明人士)须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许多主要市场所持的理念大致相符,即参与拟订招股章程披露内容的人,须就错误或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也有细致的和有成效的事后监督机制来制裁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执行和责任体系。”上述法律人士解释,在美国的法律规定下,只有承销商和上市公司合谋欺诈,做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承销商才须承担刑事责任。

  多家投行的联名反对是否能够再次扭转局势,现在仍是未知数。不过,有市场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在目前的市况下,香港证监会一意孤行强推新规也不是没有可能,他表示毕竟投行的很多业务仍需要香港证监会批准,投行的反对声音也不敢太过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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