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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考验法律尊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6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投资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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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人士 黄湘源

  绿大地案引人关注的,也许并不是最终的审理结果,而是对资本市场法律尊严和改革底气的考验。

  内地和香港当前各有一个牵动人心的造假上市公司在审案件,绿大地案和洪良国际案。引人关注的,也许并不是最终的审理结果,而是对资本市场法律尊严和改革底气的考验。

  绿大地案,蹊跷的并不是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有关造假事实的稽查结论在上一次的一审中没有成为法庭采信的证据,而是在这一次的重审中,被告不仅“不约而同”的集体翻供,而且还反咬一口说,之前所以进行了有罪供诉,是因为受到相关方面暗示,只要做出有罪供诉及转出部分股权让出大股东地位,就可以获得缓刑轻判。也就是说,绿大地现在的问题,已经不光是造假不造假的问题,而是成了权力和利益勾兑下的狸猫换太子的一场游戏。在对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案例,即便后果严重,也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的现行法律规定下,即便绿大地造假上市的事实得到认定,此次重审也不可能像香港洪良国际案那样要求造假者吐出全部欺诈所得的募集资金并赔偿投资者。

  相形之下,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案不依不饶的追责立场备受国人的赏识称道,并非偶然。香港证监会不仅冻结了涉嫌财务信息造假的洪良国际全部发行募集资金,明确表示这部分资金必须全部归还投资者,而且还明确宣布,保荐人须就虚假招股书负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若经定罪最高可监禁三年和罚款70万港元。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表示,香港联交所的初期上市准则即使不高于国际标准,亦与之相若,但香港证监会近期发现保荐人的工作及内部制度和监控有若干不足之处,正检讨现行有关保荐人工作的规定。香港证监会敢于顶住来自投行等利益关联方压力,底气来自法律。香港《公司条例》第40A(1)条规定,如招股书有任何不真实陈述,则批准发出该招股书的人可处以监禁及罚款。法律有尊严,监管自然也就有了充足的底气。

  目前,市场人士对郭树清的改革新政应该说也都抱有很大的期望。不过,笔者始终认为,诚信信息披露的说法尽管说得很好听,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作保障,“圈钱时代一去不复返”听起来还是更像痴人说梦。再说,如果造假上市者还可以轻轻松松地一退了之,既不涉及对欺诈圈钱所得的追索,更不涉及对受骗受害投资者的赔偿,这样的退市制度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又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呢?

  离开了法律的尊严,不仅没有改革的底气可言,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在这个问题上,什么时候内地司法监管当局对造假上市犯罪行为的审判,也能够去绿大地,而效洪良国际案,则中国资本市场幸甚!投资者幸甚!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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