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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田勇:解读推迟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6日 08: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一而再再而三推迟之后,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实施期限终于落锤。6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推迟至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为了尽快和国际监管接轨,银监会一直对资本新规持较为积极且稍显激进的态度,曾先后计划于2012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实施,均早于各国政府承诺的2013年1月1日最后期限。

  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巴塞尔协议Ⅲ原定于在2013年1月1日前在全球主要国家实施。但据报道,全球主要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提出了推迟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申请,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对实施日期进行调整、给商业银行留出过渡和调整的空间实属顺势之举。

  在当前多项宏观经济指标下行、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之下,更为严苛的监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抑制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而且二级市场持续羸弱,银行想从市场“抽血”补充资本金变得困难重重。因此此次资本新规的延后实施,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可以使其更为从容地和其他国家一道迈入新资本监管时代。

  尽管新规的实施时间有所延后,但除了对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一些微调之外,主要的监管指标并未松动。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这与国际监管标准及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这不仅考虑到了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也考虑到了国内银行业的实际。目前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均已达标,不会增加银行的压力。

  在风险管控方面,《管理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这不仅与国际监管标准相一致,而且考虑到近几年银行案件频频发生,在操作风险的监管上确实应该给予更多重视。

  与已经上市的大相比,大量的城商行和农商行规模较小,资本充足率较低,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都较为薄弱,因此资本新规的实施对其来说压力较大,有一定挑战。另外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存款能力较弱,对中小企业支持较多,应对其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此次《管理办法》一个新的亮点是,下调了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将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这将使此类贷款消耗资本金减少,银行将更愿意向小微企业贷款,更有动力加大对小微金融的支持力度。《管理办法》对风险权重系数的微调为银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挥着导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短期来看,《管理办法》推迟实施确实给了银行业“喘息”的机会,不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但是从中长期来看,无论是风险权重计算方法还是新资本协议实施,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日趋严格将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银行必须尽快调整业务模式,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业务,不能再一味地靠规模的扩张以及“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取胜。

  同时对于资本市场来说,银行应当逐步放弃以发行普通股等方式补充资本的融资方式,应采取多元化的资本补充策略,通过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向大股东定向增发以及利用银行的税后净利等渠道补充资本金,以免对资本市场形成新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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