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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无盈利门槛 新三板将成真正创业板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8日 09: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没有盈利门槛、没有实质性审批、快速融资豁免审批,这些业界曾经期望能在中小板、创业板实现的制度,如今都将在全国性的场外市场(“新三板”)实现。这也意味着,“新三板”将成为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为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股份流转和融资服务。

  上周末,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下称“公众公司部”)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不公开发行、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但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和监管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办法》将正式给予非上市公众公司准生证,也为“新三板”市场扫清了障碍。

  《办法》自2006年以来已经酝酿六年,在这期间创业板已经推出并发行上市了300多家企业,但由于排队企业众多,创业板事实上的进入门槛已经与中小板无异,而众多的中小微企业仍然难以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另一方面,地方上的股权交易平台在取得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监管不严、风险过大、威胁公众利益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问题。因此,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既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出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的前提,也是明确监管红线,确保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

  延宕六年违规发行屡禁不止

  过去6年在证监会机关,公众公司部一直以低调的姿态示人,很少受到关注。这是因为尽管2006年该部门就已经成立并且明确了职能,但是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却一直难产。因此六年来,公众公司部日常工作除了为起草办法进行调研和论证,就只有打击非法证券交易一项。

  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即为公众公司,此类公司即使不上市,也应纳入证监会的监管。200人红线从此成为证券监管的分水岭。

  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即启动了这一全新领域的研究工作。此类公司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在监管方式上必须与上市公司的监管有明显的区别。2007年年底和2009年,证监会两次对全国范围内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进行了调研,并在证监会系统内外组织了多次研讨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这期间,由于相关办法没有出台,任何公司如果在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但却没有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严格来说应被视作“非法集资”或者“非法证券经营”。因此“新三板”在试点期间,股东人数严格控制在200人以内;地方上的股权交易平台,如果挂牌企业通过发行或者转让股东人数超过这条红线,也是需要清理的对象。

  2006年新《证券法》实施前,公司股东已经超过200人的,主要是2006年之前由各地方政府批准的、通过定向募集等方式导致股东人数“超标”的公司,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公司将根据具体的情况,逐步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畴。

  市场分层放松管制恰逢其时

  让市场最为欣慰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机制相对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向着市场化的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尽管必须得到证监会的核准,但是没有盈利门槛,也没有发审委、保荐制等制度安排,不进行实质性的判断。监管层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强调的是“信息披露和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这与当前证监会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的市场化思路吻合。由于有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驾护航,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在放松管制的道路上也就可以走得更快、更远。

  事实上,早在2003年推出中小板时,业内就曾呼吁在中小板实施市场化的准入机制,深交所也曾为中小板设计过小额快速再融资审批绿色通道等制度。其后创业板推出时,类似的讨论再次成为舆论热点。但是,由于中小板和创业板都是公开发行,涉及广泛的公众利益,放弃严格的准入门槛和实质性的行政审核,在当时条件并不成熟。

  上述问题事实上也是一个市场分层的问题。当中小板推出时,市场寄望于它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后来的事实则让人失望;创业板也同样被寄予厚望,但现实是深交所为创业板设计的两种准入门槛中,相对较低的标准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采用。可见,市场层次不够丰富,是其难以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原因。

  “场外市场是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它也将公众公司和投资者进行了分层。”华南一家证券公司代办股份业务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一边是成熟的上市公司和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另一边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风险承受能力比较高、专业性比较强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人士在上周的通气会上则对本报记者表示,证监会的监管资源更多用在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要着力发挥中介机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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