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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民营股东持股比例放宽至20%以上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1日 17: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保监会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险业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支持民营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保险服务,保监会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支持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首次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同时,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行业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强调要大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发展。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拓宽投资渠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行业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加大创新力度,为民间资本扩大投资和出口、开展技术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不断完善流程,创新手段,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要求做好政策配套,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保险机构和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予以充分配合,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确保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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