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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过堂在即:全总建言约束劳务派遣滥用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2日 09: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耿雁冰 周畅

  本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据悉,该法案最快有望于十月份的常委会上通过。

  本报还获悉,近日,全国总工会向各级基层工会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工会通过各种途径,把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为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从各方上报的情况来看,修改建议主要集中于对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明确界定,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权利。

  规范劳务派遣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掀起一股“派遣潮”。

  全国人大常委两次专题调研,均把劳务派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

  检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各种所有制企业都不同程度地使用劳务派遣工,国有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较多。

  统计数据显示,116家中央企业存在劳动派遣用工,占央企总数的89%,劳动派遣用工共192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6%。

  针对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滥用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去年全国总工会向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劳务派遣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达6000多万。

  据相关人士介绍,今年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拟定于6月底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于劳务派遣的修订办法,在劳动法出台之后就说要出来,就像工资条例一样,大家期望很多,草稿也形成了80多份,但最后由于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的原因,一直没有出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告诉记者,在劳动领域,各方利益对立法的态度很明确,立法很难达到共识。

  全国人大财经委近日对人社部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财经委提出,劳务派遣是一种需要严格限定和严格监管的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无限扩大,不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

  此前,按照人大常委会检查组提出的建议,人社部正抓紧研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如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和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等规定,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国资委也按照要求规范央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研究制定将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政策措施。

  修改作用有限

  《劳动合同法》修改已成定局,但业内人士认为,简单的修改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尤其是对一些已经实行劳务派遣关系的劳动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发现,许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远远超过“三性”范围,一些企业的主营业务岗位、一线岗位大量、长期地使用劳务派遣工。

  “在上海的一次座谈会上,有40%的劳务派遣工反映其在主营业务、一线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超过4年。”检查组人士如是说。

  全国总工会就建议,对“三性”岗位作明确界定。

  比如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相关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享受法定假期或法定权利暂时空出的岗位。

  此外,全总还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直接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应终止”。

  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较低,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也是普遍现象。

  以辽宁省为例,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一般在800到2000元之间,而2010年辽宁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979元,某些行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工资有30%-50%的差距。

  鉴于劳动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福利,全总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乔健建议,全国总工会可以区域作为基础,以行业为主体,逐渐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不失为因地制宜,解决中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形态各异的劳动关系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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