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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尧:鼓励民间资本的地方阻力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4日 08: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经济观察报

 



  时隔两年,“新非公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终于迎来了紧密的政策落实。

  近两个月中,中央各部委一阵风似的出台各类落实文件。仅在上周,便有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等中央部委有细则文件出台。

  民营企业多年的等待似乎一下子看到了希望。各部委都在帮忙开路,扫除政策歧视,协助他们打开市场,鼓励他们进入之前涉足很少的一些战略性行业,甚至一些基本属于国有垄断的行业。前景似乎是这么美好,似乎市场竞争机制很快就能被顺利引入,国企垄断很快就能被打破。

  但现实却远不如文件上描述的乐观。尽管在等待了两年之后,部委层面开始出台落实细则,重点也都放在了给予民间资本平等地位之上,但这些文件距离可操作性的文本还相差甚远。

  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少数部委外,多数部委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那些行业并无实际的控制权。

  以住建部为例,在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落实文件中非常明确地指出,希望民间资本能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中来,例如供气、供暖、供水、污水处理、公用停车场等等。

  国土资源部也类似,尽管表示将向民间资本敞开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油气资源勘查开采以及矿山土地的恢复治理项目,但很显然,尽管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但在现实中却很难绕开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相关部委在这方面的权限,多仅限于项目审批、资质审核、对地方政府的监管等等。且在现有的法律体系里,在审核方面对民间资本公开的歧视性条款已经非常少见,细则的出台,在这方面也并无多大的突破。相反,决定这些领域能否实现民间投资大幅增长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

  城市公共建设也好,矿产资源开发也罢,区域性垄断的特点非常明显,一家企业在某地的经营,几乎就意味着将其他竞争对手排除在外。现实也说明这一点,除三家国有石油巨头之外,在矿产资源和城市公共建设领域,凭借资本力量和技术实力实现跨区域运营的大公司并不多见。

  阻碍有实力民间资本在这些区域性特点较强的领域扩大投资的,更多是因为区域市场环境的复杂,地方政府行事不透明,不讲商业规则。

  中央部委应该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在他们出台的细则中,有大量的篇幅在强调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调地方政府要做到在市场准入标准、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上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但情况还是不容乐观,在这些领域里,地方小环境的决定因素远远超过宏观政策的大环境。区域主政者对具体企业项目的影响,要远大过行业的主管部门。

  而改变也显然不是让地方政府继续出台落实细则便能做到的。在地方政府实质上成为区域公司,政府介入市场程度非常深的情况下,拥有几家带垄断性质的地方国企,或者是与政府深入合作的本土民企,显然对地方政府有着极强的吸引力。

  除非进行更深层次的政治改革,否则地方政府对纯经济增长的迷恋,不可能由中央的几个文件改变。而民营企业不分区域的平等地位,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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