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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信托扎堆发行 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6日 16: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金融时报

 



  信托永远是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在房地产信托、票据信托遭遇监管而发行受限之后,银行股权信托异军突起,迅速成为信托市场中新的亮点。

  最近一段时期,投资于银行股权收益权的集合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剧增。在民间金融不能步入正轨、利率尚未市场化的背景下,中国银行(601988)业利润较高,投资银行股权收益权似乎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有专家认为,该类产品通过信托融得的资金并不必然投资于银行,而是多数流向了房地产,其兑付风险不容忽视。此外,该类产品盈利能力的持续性也应引起投资者警惕。

  发行数量逐年增加

  与商业银行相关的集合信托产品最早发行于2003年,即华宝信托的“招商银行(600036)法人股受益权投资信托计划”,期限为120个月,虽然收益率不高,但开创了银行信托股权融资的先河。2005~2009年,该类产品维持个位数发行。2010年后,此类信托突然增多。

  从银行类型来看,虽然股份制银行的股权信托一直有发行,但数量寥寥。国有银行的股东一般资本雄厚,不用通过银行股权受益权信托融资,故只有华宝信托发行过一只国有银行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产品,即“交通银行(601328)法人股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在2009年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权信托成为这类产品的主流。截至2011年3月12日,该类产品共发行了105只。

  业内专家认为,近来银行股权信托产品大量发行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面的收紧使得部分城商行、农商行的股东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从2010年末开始,房地产调控使地价和房价都有回调空间,用房产抵押、土地质押融资成本较高。而由于银行盈利性较好,且城商行和农商行一般有隐含的地方政府信用,故融资成本相对低廉。此外,中国特有国情下的民众对银行信用的肯定,使得与‘银行’二字挂上钩的信托产品较易销售,有利于缩短银行股东的融资时间。”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范杰表示。

  此外,自2007年7月19日南京银行(601009)和宁波银行(002142)上市后,出于对城商行、农商行服务于地方经济而不是跑马圈地的要求,监管层关闭了中小银行IPO的闸门。至2012年2月,待上市的城商行、农商行共计14家,还有部分银行曾有或仍有上市计划。监管当局对城商行、农商行上市的“急刹车”导致了投资回收期超过了部分股东预期,在银行盈利能力较强的前提下,挂牌出让银行股权显然不是最优方式,而利用银行股权收益权融资显然是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的不错选择。

  “城商行扎堆IPO首发待审的消息让城商银行的股权价值有所提升,也使得其股权变得炙手可热起来。同时这又对融资额度和以城商行股份为质押物的信托产品发行产生利好效应,因为股权价值提高了,并且有一个良好的预期,产品关注度自然高。”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融资股东集中于房地产行业

  在上述105款产品中,有53款产品公布了融资股东。从现有资料分析,除去壳公司,股东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商贸、通讯等行业。

  据普益财富统计,包商银行股权质押类信托发行最多,截至2011年3月12日共发行了23款,其中只有13款公布了股东方信息,涉及股东包括呼和浩特市信翔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百惠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布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融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除包头市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外,均不在十大股东之列。

  大连银行股权质押类信托发行量位居第二,截至2011年3月12日共发行了14款,其中有10款产品公布了股东方信息,涉及股东包括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鑫永胜商贸有限公司,也不在十大股东之列。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多为银行的小股东,因为大股东与国有银行股东资质相当,对它们而言信托融资成本仍然较高,小股东才有这样的融资需求。其次,大部分股东都有自己的实业,单纯的投资公司或投资平台和地方政府持股的通道很少。

  “这就是说,这些股东融资后,最大可能是将所融得资金投资于自身经营而非银行的经营。”范杰表示,“值得关注的是,部分融资股东处于房地产行业或者兼营房地产。52款产品中,共有21款产品的融资股东属于此类,占比40.38%,且2010年之后发行密集,与房地产市场资金紧缺时间吻合,这些信托资金应该都流向了房地产领域。”

  风险隐患须引起警惕

  长期以来我国民众对银行信用的迷信,加之政府对银行的保护,使得与“银行”相关的投资受捧,银行股权信托也不例外。但是,从该类产品的实际收益来看,现存的银行股权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和权益投资,前者直接投资于融资方持有的银行股权,后者是投资于融资方持有的银行股权收益权,二者均由融资方承诺回购。不管是使用哪种方式,投资者的收益都是由《回购协议》规定的,投资者并不能获得与银行利润率正相关的收益。

  据统计,2011年至今,期限为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该类产品平均收益率分别为8.94%、9.39%和9.86%,收益水平不及市场平均。

  此外,该类信托产品收益率远远低于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资本报酬率,以2010年度为例,北京银行(601169)的资本报酬率为16.00%,宁波银行的资本报酬率为14.63%,大连银行的资本报酬率为19.60%,重庆农商行的资本报酬率为13.65%。

  更为重要的是,“信托资金的流向并不是城商行、农商行,部分此类产品信托资金流向了房地产,在房地产市场风险较大的现状下,信托产品的第一还款来源得不到保障。”范杰说。

  不仅如此,“虽然目前城商行、农商行盈利较好,但这是建立在我国利率管制和经济金融情况较好的基础之上。目前,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并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状况,风险控制能力、资产管理能力也不强,一旦上述两条有利条件不存在,这些银行的盈利能力将大幅度降低,这将会直接导致这些银行的股权估值下降。”范杰提醒投资者。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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