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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何时能阳光普照?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08日 07: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长江网

 



  2011年,孙立明从湖南怀化老家到浙江温州一个建筑工地当木工。2011年9月,他左眼在工作中被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因为单位没有给他上工伤保险,又不愿支付医药费,他很快陷入困境。听说有一个“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单位又不给钱,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孙立明喜出望外。今年5月,他来到温州市人社部门咨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事宜,但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参加保险的不能申请先行支付。(7月5日中工网)

  其实,孙立明的遭遇并非个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2012年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显示,他们调查283个地级市和4个直辖市后发现,表示可以接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城市仅有28个,占11.4%;其余近90%的城市则明确表示“不可以”申请,或是不知道、不确定。许多城市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制度的合理性表现质疑,不少人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无义务垫付”,“不可能白白拿钱给劳动者”。执法者缺乏对制度的认同,自然在实践中也就丧失了动力。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那些游离在工伤保险以外的农民工一旦遭遇工伤,自己负担不起医药费、黑心老板又“耍赖”时,除了乞求老板“发善心”外,就只能选择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由于诉讼程序遥遥无期,不少工伤劳动者“小伤拖成大伤”,甚至“工伤拖成死亡”。这让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很受伤!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讲,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这一制度有利于督促执法者对不缴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格执法,有利于遏制用工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按理说,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本该给像孙立明这样的工伤劳动者带来福音,谁知他在温州市人社部门咨询时却得到失望的答复,为何制度很丰满而现实很骨感呢?也许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认同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没有以人为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激情,再好的制度都只能写在本子上或挂在墙上,徒让工伤劳动者在失望中二次受伤。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何时能阳光普照,驱散工伤劳动者心中的阴霾呢?(长江网 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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