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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昨日,国务院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三公经费”使用、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热点作出规定。今后,超预算开支“三公”、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安排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考察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撤职处分。这也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规定
立法为“三公经费”消肿 三公纳入预算严格控制比例
“三公”经费历来备受舆论关注。此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在经费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点评
北大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吴丕:只要花的是国家的公款,就都应该公开支出,接受百姓监督。更为重要的是公布得更加详细、彻底、政府部门最好能够做到财政透明,给百姓一个明白交待。
有关专家:用科学的标准筛掉不该支出项目和费用,遏制日益膨胀的行政开支,才能有效“消肿”“三公经费”。
向“买贵不买对”说不 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
豪华、奢侈产品的“天价采购”、背离市场的“价格虚高”、年底突击花钱采购……“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将被破解。《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通过政府网上采购,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同时,随着政府管理技术手段的变化,还可以避免大量的有形资源的重复建设和浪费。
堵住“超编公车”漏洞 禁止借用占用下级车辆
近年来,“公车私用”、“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等新闻屡见报端,深受舆论诟病。《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在资产管理上,《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点评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沈荣华:公车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必要的公务用车可通过公交、出租车、公车服务中心租车、私车公用等社会化途径解决。
打掉“小金库”来源 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条例》还规定,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为“文山会海”瘦身 提倡网络视频会议
大到奢华的会议厅和纪念品、小到会议所需的签字笔和公文袋……因“大小会议”造成的铺张浪费也时有发生。在服务管理上,《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会议,或者通过视频会议实现政府部门之间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交换业务、公务活动的连线办公、电子邮递、办公自动化、公文电子化处理等,都可以大大减少行政人员的办公费用和公文处理的费用,克服以往长期困扰我们的“文山会海”、“公文旅行”等。
处罚
设置“高压线”增强威慑力 超标配公车最高可撤职
为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包括: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点评
有关专家:《条例》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设置了一个“高压线”,增强了条例的威慑力。
新闻解读
《条例》也适用作协残联红十字会
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国管局负责人解释说,针对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据新华社)
对比意见稿 晒“三公”扩至县以下
长期以来,社会各方面对此高度关注,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记者发现,去年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条例》则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此次公布的《条例》还去掉了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延伸阅读
双“18”限定公车门槛
今年2月,工信部官网公布了《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查阅《目录》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400多款候选车型均为自主品牌产品,包括上汽、东风、一汽、广汽、奇瑞、江淮、比亚迪、吉利、长安、华晨、力帆、长城等主流自主品牌阵营,覆盖了轿车、多功能乘用车、越野车、新能源轿车四大类。
而根据去年公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申报《目录》的轿车在排量、价格上存在“双18”门槛,即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张璐 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