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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牌公证费并无不公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0日 14: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何勇

  近日,广州在限牌后要求市民自出200元对购车合同进行公证。对此,不少车主对公证费感到不满,有网友认为政府借机敛财。律师表示,该收费不合理,政府要求进行公证就是对买卖双方的不信任,鉴定工作就应由政府来做。(7月8日《半岛都市报》)

  限牌公证费一出,不少人对此持批判态度,认为是限牌之后的又一次不公行为,甚至认为是当地政府借机敛财。不过,从法律和工作实际角度说,笔者认为,限牌公证费并无不公,并无不妥,相反,限牌购车合同可以公证,公证费也应当由车主私人支付。

  从法律角度说,要求限牌公证行为本身并无不可,也无不妥。我国公证制度与世界各国的公证制度一样,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就是规定少数法律行为和事实必须强制性公证,只有经过公证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比如常见的房屋的拆迁、继承、赠与等合同就必须强制公证。从这个角度说,广州规定限牌的购车合同必须强制公证符合法律要求,是属于地方增加的法定公证项目之一。当然,对于地方政府的无限制扩大法定公证的事项的做法需要加以约束,毕竟法定公证属于自愿公证的例外,属于少数行为,不能任由法定公证事项的无限制扩充,不应该让一些自愿公证的事项转变为法定公证。

  再者,从我国公证事务的收费制度来说,要求购车车主支付费用也并不妥,谈不上是政府敛财。一方面按照公证制度,除了特定行为的公证业务不收费之外,绝大多数行为的公证业务都需要收费,并且公证费的支付主体是谁申请谁支付。而且,限牌购车合同公证费的200元/件的收费标准没有违反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符合政策,不算乱收费。

  另一方面,公证费除了一部分留在公证处充当业务经费之外,大部分确实收归财政,进入国库,从这点上将,限牌公证费看上去是政府在敛财,为了避免政府敛财之说,限牌购车合同的公证费应当由财政买单好像也很有道理。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限牌购车行为的受益人是极少数市民,而不是全体市民,而且受益的是中高收入人群,而不是低收入人群。对于中高收入人群的特定行为的公证费,让全体纳税人支付,显然背离了财政原则,也不符合社会公平。因此,从这个角度说,不管限牌公证费的总额是达到1000万元,还是更多,限牌购车合同公证费都应当由车主个人承担,这样做合法合情合理。

  总而言之,对于限牌公证费问题,应当多从法律视角解读,不要带着对政策的不满情绪揣测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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