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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间借贷日趋职业化中介化 银行员工当“掮客”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1日 15: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从“熟人间交易”向陌生人群发展 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充当“资金掮客”

  今年上半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全省除金华地区略降,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均呈上升态势,其中温州、舟山和湖州地区的增幅,分别达到96.42%、87.37%和57.61%。

  浙江省高院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浙江民间借贷的乱象。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预计,今年,浙江全年收案量仍将呈上升态势。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具有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区域经济特色。作为一种“草根金融”方式,浙江民间借贷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但其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交织的特点,而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温州等地一些中小企业关停、企业主“跑路”事件,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章恒筑说,近年来,全省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到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到全国同类案件的15%。

  今天发布的《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通过对近5年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的梳理剖析,整理出浙江民间借贷的特点: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出现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新特征;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交织。

  《报告》称,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熟人间交易”逐渐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创业经商,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山、水电等项目开发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据有关部门对温州市瓯海区105家中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有90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本,占85.7%。人民银行临安支行对辖区100家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在返回的85份问卷中,有63家企业涉足民间借贷,涉及金额1.7亿元。“涉企型民间借贷在数量上已远超过个人消费型借贷,从借款人、出借人到担保方,中小微企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主体角色。”

  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报告》透露,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远远超过当期的银行利息。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放贷人”群体和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日益组织化、专业化。除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外,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进行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也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牟取不法利益。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报告》分析:一是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使得偿债能力降低;二是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企,加剧了债务清偿的风险;三是乱象丛生的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而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都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章恒筑说,民间借贷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和不同经营形式的资金需求,对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也成为引发纠纷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

  浙江高院有关人士认为,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投资渠道,“既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又杜绝和减少其负面影响,实现‘疏’与‘堵’的辩证统一。”

  记者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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