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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庭审结束后,原告和被告律师在北京二中院13法庭的庭审现场之外,顶着烈日围绕三大焦点继续展开隔空辩论。
焦点一:谁来举证的问题
原告方代理人张远忠律师认为,应让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负担。
张远忠:原告只需证明有交易、我有损失,对方有证券欺诈行为就可以。这样来看,我们的举证行为已经完成。同时我们也建议法院把这样的审理方法运用到案件当中,因为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我们希望法院借这样的案件把相关的审理规则加以明确,同时推动中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而被告方代理人许敬斌律师则认为谁主张,谁举证。
许敬斌:我们一直在强调,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来证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证明责任在于原告,而不在于被告。
焦点二:是否该用国际惯例来审理此案
原告方代理人张远忠律师认为本案应参考国际共通的方法审理,即举证责任倒置。
张远忠:证券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我们应该参考国际共通的方法来审理这个案件。这个共通就是关于因果关系举证的问题。无论是美国还香港,在庭审过程当中都要求被告要排除因果关系、承担责任,通常实行的都是举证责任倒置。
而被告方代理人许敬斌律师就此回应,原告所谓的国际规定只限于美国法,不是全球通用。
许敬斌:原告律师一直在称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他认为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其实这种规定只限于美国法的规定,而不是全球通用的规定。比如德国法和英国法,根本就不存在股东作为原告起诉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规定。如果按照英国法和德国法的规定,原告就不是适合的原告,没有提起内幕交易赔偿的诉讼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