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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销售侵权骆驼鞋判赔2.3万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7日 13: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个体户李先生销售的鞋与“骆驼”商标近似,因此被商标所有权人起诉。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2.3万元。

  万先生和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诉称,万先生是“骆驼”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则销售推广“骆驼”系列品牌商品。李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销售的鞋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骆驼”商标近似的标识。

  两原告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开庭时,李先生否认侵权,称自己有合法授权;即使产品涉嫌侵权,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在鞋盒上使用的商标,与万先生的注册商标相似,可以认定是侵犯骆驼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一审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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