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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优化布局 构建现代金融组织体系优化金融机构的行业和地区布局,构建和完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显着增强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一节 完善银行业组织体系构建功能健全、服务高效、竞争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稳健的现代银行业体系。大力推进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中小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层配置、科学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加强以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银行业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形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工合理、相互补充、良性发展的格局。政策性银行建立和完善治理机制,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慎重把握自营性业务发展,严格管理业务范围。要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防范道德风险。对政策性业务,由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自营性业务,要严格资本约束,实行审慎性监管。
建设一批具有良好品牌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业银行。鼓励中小商业银行选择合理的市场定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加快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更加专注于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坚持经营管理重心下沉,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减少行政干预。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促进县域金融机构适度竞争。
强化银行业金融服务功能建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金融服务,实现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促进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第二节 促进证券业机构规范发展大力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的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鼓励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升证券业机构规范发展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
积极支持证券公司做优做强。鼓励证券公司以合规经营和控制风险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创新活动,提高核心竞争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逐步扩大标的证券范围,适时推出并规范发展转融通业务。
鼓励证券公司通过上市增强实力,提升竞争力。支持证券公司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优质服务。
支持期货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进一步壮大规模和实力。推动优质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走出去”的过程中,逐步提高国际经营能力。
健全证券期货市场中介组织,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规范发展,发挥中介机构对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督约束作用。
大力发展资产管理机构,壮大多元化机构投资者队伍。
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私募基金机构。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不断扩大资产管理业务,适时研究推动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研究放宽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范围。继续推动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第三节 鼓励保险业机构创新发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综合竞争力较强的现代保险业,实现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着力优化保险业组织体系,形成市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推动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资源整合,依托保险主业,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运营透明度。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初步形成专业性保险公司差异化竞争优势。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试点设立自保公司。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保险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合理、市场化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探索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积极推动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节 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引导试点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比较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推动中信集团公司和光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
加强综合经营机构的并表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监测体系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业务的风险限额和风险容忍度,制定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第四章 鼓励创新 加快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显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着力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
加强市场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有序流动,提高市场联动性和效率。逐步形成层次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市场体系,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第一节 着力完善股票市场规范发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支持创新型经济发展。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国际板市场。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各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继续深化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发行方式创新,进一步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完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提高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健全退市制度,坚持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和投资者回报机制,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
第二节 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债券发行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产品创新和多样化。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育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为债券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三节 继续发展货币、外汇和黄金市场大力推动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货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货币市场管理制度,优化货币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中介机构。鼓励货币市场工具创新,拓宽市场广度和深度,增强流动性管理功能。稳步推进外汇市场建设,丰富外汇市场产品,完善外汇市场交易机制,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继续推进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推动黄金市场稳步规范发展,改进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完善黄金市场仓储、运输、交割和黄金账户服务体系。
第四节 积极培育保险市场更好发挥保险服务功能,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大力发展个人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业务,以及与住房、汽车消费有关的保险业务。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总结推广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公众安全等责任保险。逐步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完善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大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突出问题。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稳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投资渠道,依规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
第五节 推动发展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推动期货市场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稳步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继续推动经济发展需要、市场条件具备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上市,推动发展商品指数期货、商品期权、原油期货、碳排放权期货等。继续加强金融期货市场建设,在确保股指期货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时推出国债期货,积极稳妥发展其他权益类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以及利率、外汇期货期权产品等金融衍生品。
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健全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加强机构投资者队伍建设,积极扩大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主体。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和实施资产管理。继续探索发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加强管理、严防风险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场外信用衍生品市场,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机制。
专栏 2: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发展的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用衍生品。银行间市场已初步构建了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为核心的“2+N”的产品创新框架。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 是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 务 向 买 方 提 供 信 用 风 险 保 护 的 金融 合 约 . 信 用 风 险 缓 释 凭 证(CRMW), 是由标的实体以外的第三方创设,为持有人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有价凭证,是一种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产品。
与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违约互换(CDS)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产品特性体现了“服务实需、简单透明、控制杠杆”的原则,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高度标准化的信用衍生产品,实行“集中登记、集中托管、集中清算”,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广大市场成员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自主创新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推出,有利于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五章 改革攻坚 不断完善金融运行机制坚持按照市场化方向推进金融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改革,不断完善金融运行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明确政府作用的领域和边界,减少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干预。
第一节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基准作用,扩大其在市场化产品中的应用。
健全中长期市场收益率曲线,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提供有效基准。按照条件成熟程度,通过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途径,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继续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疏通利率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风险定价能力,依托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立健全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的原则稳步推进。
第二节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协调推进外汇市场发展,丰富汇率风险管理工具。进一步研究建立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的双边直接汇率形成机制,积极推动人民币对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周边国家货币汇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
第三节 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依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顺应市场、减少扭曲、积极探索、留有余地”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资本流出流入均衡管理体制,完善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以直接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实现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以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和扩大对外证券投资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以便利跨境融资为重点,加快改革信贷业务外汇管理,深化外债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对外债权管理和监测;以扩大个人用汇自主权为着力点,进一步放开个人其他资本项目跨境交易。
第四节 进一步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多层次使用渠道和方式,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评估外汇储备经营的风险承受力,加大对各类投资领域、产品和工具的研究,坚持长期战略性的投资理念,坚持科学有效的投资基准模式,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多元化投资,优化货币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目标。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方式,更好地支持配合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五节 继续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继续深化大型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边界,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制衡机制。推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研究国家对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合理持股比例,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和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妥善解决债券信用、资金来源、监管标准等问题。继续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完善治理框架。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完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继续推动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
第六节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的力度,增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第六章 互利共赢 深化金融对外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方针,统筹“引进来”
和“走出去”,深化金融对外开放。把握好对外开放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使金融对外开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
第一节 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借鉴国际先进金融管理理念、经验和准则,完善我国金融业公司治理,提升稳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处理好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节奏和先后顺序。进一步推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对外开放。
完善金融机构“走出去”相关制度,引导金融机构采取行之有效的海外发展战略,加强国际型人才储备,逐步发展我国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稳健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快发展有利于出口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走出去”的对外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对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推动建立跨境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机制。
第二节 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坚持实需为主、先易后难、强化监测、风险可控原则,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稳步扩大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个人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探索建立人民币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框架,不断拓宽境外机构人民币资金运用渠道。稳步推动境内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继续推动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有关国家将人民币纳入国际储备。完善人民币跨境及海外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机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和处置机制。
第三节 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强沪港金融合作。支持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金融合作区域。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建立更加紧密的粤港澳金融合作机制,深化粤港澳三地金融业在市场、机构、业务、监管和智力等方面的合作。
加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推动以适当方式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第四节 加强国际和区域金融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深化双边、多边经济金融政策对话与合作,加强与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积极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合理化。积极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金融标准修订和制定工作,在国际经济、金融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深化多边金融和货币合作,引导和推动区域金融合1信息共享机制。
专栏 3: 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不少企业希望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
2009年 4 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四个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 年 7 月,试点正式启动。2010 年 6 月,取消了境外地域范围限制,明确业务范围涵盖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2011 年 8 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截止 2011 年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达到 2.6 万亿元。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结算业务。在个案试点的基础上,年,人民银行先后明确境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境外项目贷款人民币结算政策,跨境人民币业务从贸易等经常项目扩展至资本项目。2011 年全年累计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 201 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 907 亿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初期,人民币回流渠道有限,以“走出去”为主。随着境外人民币存量逐步增加,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稳步发展,境外人民币回流需求增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境外“三类机构”(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及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回流渠道逐步建立,人民币跨境资金的良性循环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