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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强化监管 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坚持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永恒主题。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避免监管缺位和错位,有效防范经济与金融风险相互作用,金融与财政风险相互传递,外部风险向境内转移。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一节 继续加强金融监管银行业要积极稳妥推动实施新监管标准,不断优化监管工具和指标体系,切实提升银行业风险识别、计量、评价、监测、控制和预警能力。坚持动态资本充足率要求,有效控制杠杆化水平,强化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推动建立与新资本协议实施相配套的风险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金融集团并表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和委托贷款业务。进一步强化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效性。
加强证券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净资本补充机制,完善证券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推动证券期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继续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运行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强化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标准,显着提高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投资风险。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 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在重大政策与法规问题上的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细化金融机构分类标准,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强化对综合经营和新产品、新业务的监管协作,探索对金融产品的功能监管,严格把握高关联、高复杂程度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加强金融风险处置协作,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
第三节 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明确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递。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统计监测、风险评估和宏观审慎管理。
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国际收支应急预案。
第四节 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研究起草《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五节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金融宏观管理政策、监管规则与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注重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地方政府要大力改善金融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第六节 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监测和监管,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专栏 4: 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一项制度安排,主要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购买存款保险,当金融机构濒临倒闭或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赔付并适时处置问题机构,发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与政府直接救助金融机构相比较,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市场、股东和存款人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自 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迄今已有逾百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政府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
第八章 夯实基础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会计统计制度,提高金融业信息化水平,加强金融研究,建设金融人才队伍,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
第一节 继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适应金融业改革发展需要,借鉴国际金融改革经验,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加快制定金融业综合经营、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监管、信用评级以及征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制定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法规和规章。
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完善对各类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二节 加强支付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反洗钱等工作加快完善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第二代中央银行跨行支付系统和跨境人民币清算系统,继续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进一步完善账户实名制,加强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完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增强竞争力和公信力。加快推进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研究建立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提高人民币防伪能力。
第三节 完善金融会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积极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改革,促进金融保险会计准则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建立统一、全面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支持监测社会融资规模。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发布的《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要求,修订相关统计制度,更新统计报表编制模板及公布表式。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节 提升金融信息化水平以科技手段促进金融服务与管理创新,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完善金融业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大幅提升信息系统抵御风险能力。推广电子交易,不断提升金融业电子渠道交易替代率。建设金融信息化标准体系,推进信息化标准检测认证。全面实施银行卡芯片化迁移工作。建立适应新时期外汇管理改革需要的信息化体系。
第五节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借鉴国际经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督促金融机构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信守对公众的承诺。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申诉处理和处罚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和咨询系统建设,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节 提高金融研究工作水平及时分析和预测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为金融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收集、研究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基础数据,度量和报告系统性金融风险状况。研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的措施。推广金融风险管理的国际标准和惯例。加强金融稳定评估和金融机构压力测试,提高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不断强化经济金融基础理论研究,培养高素质研究队伍。
第七节 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金融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推进各类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创新型、国际化人才的开发、引进和培养。规范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优化金融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完善金融人才服务和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业薪酬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金融后备人才储备和信息库建设。
第八节 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建设,完善自律组织的治理结构,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厘清金融监管、自律组织和市场的边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增强自律公约约束力,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九章 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本规划反映了国家在金融发展和改革领域的战略意图,是国家在金融领域实施调控、履行监管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发展和改革目标,全面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支持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保障措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实现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
第一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统筹下,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及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将规划落实情况列入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同合作,形成合力。
第二节 强化与其他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金融业专项规划与国家其他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
加强各级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合理安排地方金融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形成以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国家规划为统领、各级地方政府金融发展规划为补充的统一衔接的金融规划体系。
第三节 建立完善规划评估机制建立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检查和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方向和力度,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对规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意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信息披露,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切实推进规划实施。
附:“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指标及说明
一、金融业发展指标:“十二五”时期,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 5%左右测算说明:1.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呈缓慢增长态势。美国上世纪 50 年代、80 年代、本世纪前 10 年平均为 3.22%、5.59%、8.01%,日本上世纪年代、本世纪前 10 年平均为 5.79%、6.53%;2.从我国看,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在上世纪90 年代和本世纪前 10 年平均分别为 4.46%、4.42%;3.“十二五”时期,预期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将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保持在 5%左右。
二、金融业发展指标: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 15%以上测算说明:“十一五”时期,社会融资规模显着增长,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也明显提高。“十五”时期的 2002-2005 年年平均为 5.03%,“十一五”时期年平均为 11.08%.“十二五”时期,在继续显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支持下,预期非金融企业股票和债券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将显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