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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十二五规划: 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17日 18: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日前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规划》第三章第三节指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综合竞争力较强的现代保险业,实现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着力优化保险业组织体系,形成市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推动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资源整合,依托保险主业,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运营透明度。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初步形成专业性保险公司差异化竞争优势。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试点设立自保公司。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保险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合理、市场化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探索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积极推动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

  《规划》第四章第四节指出,更好发挥保险服务功能,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大力发展个人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业务,以及与住房、汽车消费有关的保险业务。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总结推广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公众安全等责任保险。逐步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完善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大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突出问题。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稳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投资渠道,依规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

  《规划》第七章第四节指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研究起草《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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