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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尚需努力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25日 12: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解放日报

 



  丁波

  昨日,中央公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要确立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企业是经济社会的细胞,让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理所应当。在西方国家,企业的研发中心,往往成为前沿科技的积聚地,更是推动整个社会前进的最大动力。例如,贝尔实验室的科学家就曾10多次获得诺贝尔奖,成为推动全球通信领域发展的源泉。但在中国,多年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建设中,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确立,科技与经济发展有时还有些脱节。

  笔者在企业采访,看到的实实在在的原始创新和具有开创性的集成创新并不多,有时多问一句“为什么”,得到的答案无非以下几种:国有企业领导会叹苦衷——“创新时间长、风险大,不成功自己兜着走,即使成功了,产出效益也是后任领导来乘凉”;“购买国外技术更保险,见效快,董事会容易通过,不同意见少”;“每年的国资效益考核,保值增值压力大,不敢大笔研发投入”;民营企业更是抱怨——“实业里的研发过程太漫长,见效慢,哪有房产、股票、艺术品来钱快”;“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研制一个新技术,自己还没赚到钱,往往就可能被其他企业仿冒去,赔了夫人又折兵”。

  应该说,近年来,这些议论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由此可以看出,让企业回归创新主体,看似理所应当,其实难度不小,其中的环节一环套一环。体制机制不活影响企业家积极性;虚拟经济“虚火过旺”让技术创新的比较成本高、相对收益低;知识产权体系不健全更让发明与创新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不解决,都会大大降低创新的积极性,让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意愿减弱。

  让企业成为创新主体,需要中央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带头努力,这一方面,要求体制机制上更大的保障。我们看到,在昨日公布的《意见》中,有不少明确的措施,例如,“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加强对不同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等等,从而在体制和考核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创新开道,这可以一定程度解决企业负责人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

  让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更需要整个社会对于创新活动的提倡和给予创新成果的保护,这就不是单单靠企业能够做到的。例如,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更大进展,对于专利的保护更严格,专利转让价值更凸显,通过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而取得收益的非法行为进行严惩,扩大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让人对于创新成果的保护更敬畏;再例如,为虚拟经济降降火,为实体经济升升温,降低企业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这些措施,看起来不直接创新,但其实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关键。

  让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可谓正本清源,但要实现这一步,确实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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