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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联通一资费套餐方案未报备即实施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29日 10: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辛爽

  随着智能手机与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资费套餐层出不穷,但在资费设计、宣传和审批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五花八门的手机套餐让众多消费者感到云里雾里,无法辨别。

  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因此前推行的一款资费套餐无备案和报批即实施,被一用户告上法庭。法院近日经审理后认定,郑州联通公司未经审批即实施的做法违法。

  优惠套餐尚未报批

  虽然资费套餐理应是为消费者“省钱”的,但不少消费者却有被“套”的感觉。一些消费者认为,这些套餐的推出,实际上是经营者借用某些市场竞争策略和经营技巧的手段,其中很多都存在误导或陷阱。

  郑州市的居民郑毅(化名),是联通公司的手机用户。2011年5月,他在郑州联通公司的一个经营场所看到该公司宣传的“沃家庭A计划2M长市79元ADSL套餐”。因感觉优惠,便于同月31日申请开通了此业务。

  双方签订了通信业务服务协议,并于同日预存费用888元,由郑州联通公司出具发票并开始提供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服务。

  2011年9月,郑毅偶然间发现,自己所办理的郑州联通公司“沃家庭A计划2M长市79元ADSL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根据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对电信资费监管的明文规定,“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方案,各级电信企业不得进行宣传、实施”,因此,郑毅认为,郑州联通公司未经审批备案就进行宣传并经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于是,郑毅委托代理人李某对郑州联通公司的行为进行质疑。2011年9月20日,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向郑毅代理人李某发函告知,中国联通河南分公司已向该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申请中包含了“沃家庭A计划2M长市79元ADSL套餐”,状态是正在审批中。

  同年11月13日,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对李某的举报作出答复称,2011年7月22日联通公司向该局报送有关新增“沃家庭套餐资费”审批材料。2011年12月2日,该局联合省发改委对此套餐资费进行了审批。批准文件为:《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融合业务沃·家庭套餐资费方案的批复》。

  法院判决联通违法

  郑毅认为,郑州联通公司推行的“沃家庭套餐资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非法开办,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双方签订的《通信业务服务协议》,侵害了自己作为资费套餐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州联通公司双倍返还非法收取自己的话费即人民币1776元;赔偿本人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则辩称,原告郑毅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依照双方服务合同,公司已依约提供了服务,且原告郑毅无任何损失。另外根据河南省通信局文件,省联通公司已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郑州联通公司虽未对“沃家庭A计划2M长市79元ADSL套餐”业务进行备案,但已进行了补正,并在2011年12月2日获得批准。原、被告双方均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通信业务服务协议为有效协议。

  原告要求双倍返还话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郑州联通公司在未得到主管部门审批前即开展“沃家庭A计划2M长市79元ADSL套餐”业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郑州联通公司系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范,提供服务存在一定暇疵,但是否应受处罚,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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