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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正研究实行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差异化政策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8日 0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鼓励长期投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征收所得税政策。 据悉,有关部门此次调整将在整体税负有所下降的前提下,按持股期限不同,分段实行差异化税率:将分为1个月以内、1个月--12个月、12个月以上三个时段。其中,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将执行国家法定的税率,不再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持股期限12个月以上的,税率将大幅度降低。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正在整体推进,监管部门坚持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减轻投资者负担的总体思路,年内已先后三次较大幅度降低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手续费和市场监管费。境外投资者高度关注的QFII、原油期货等相关税收政策正在积极研究,并尽快予以明确。同时,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新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也在推进。

  据了解,2005年,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出台了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税减半的政策,提振了投资者信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也逐步得到改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一政策未能按投资者的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难以引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

  这次税收政策调整从静态上讲,实行差别税率后,整体税负略有下降。从动态上讲,这种变化对投资者的税负是结构性调整。如果投资者持股结构按此方向发生变化,那么总体税负将会有较大幅度下降。

  业内专家表示,这将会引导投资者回避炒短。因为投资者在投资股票时,其持股数量、持股时间等会因不同的税率而进行不同的调整。一旦投资者形成共识,有助于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这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同时,高派红公司也将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高畅)

  名词解释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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