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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洁
在今天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对于银行随意将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催债公司,市民们显得非常愤慨,市民李先生说:“这很明显就是践踏了我们对银行的信任,他们根本无权把我们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这是泄露我们的隐私。(中新网10月30日)
“欠债还钱”这事儿,当然天经地义,无论是透支消费,还是金融贷款,欠了银行的钱,当然没有理由赖着不还;而对于银行来说,人家吃的就是存贷差这碗饭,借贷出去的钱当然不能打了水漂。
以银行信用卡业务为例,信用卡从来不是“免费的午餐”,而不过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纸契约,照此约定,银行有为客户提供预先支付服务的义务,但客户也有按期还款的责任。既然银行并非慈善机构,而是不折不扣的商业机构,人家甚至还指望在信用卡客户的身上赚上一笔,假如信用卡客户透支之后却不按时还款,银行当然不会去当替人埋单的“冤大头”。假如是客户欠款违约在先,按照契约,银行“催债讨要”不过是在伸张自身权益罢了。在催款讨债这事儿上,作为债主的银行,还真是天然享有这一权利。
至于银行与催债公司的合作,也并非全无道理。不难设想,随着信用卡发卡量与贷款业务的增加,透支逾期不还现象的增多,其实也在预料之中。这无疑会增加银行催款讨债的工作量。更何况,尽管欠钱的人并不在理,但既然有“欠钱的是大爷”的说法,假如银行的信用贷款业务不幸遇上了“老赖”,或者透支者的确入不敷出,无力偿债,“催债”这事儿,其实并非易事。既然如此,将催款讨债的工作外包出去,让更专业的催债公司来搞定,也未尝不是体现银行方面专业细分。
不过,当银行催债竟然用上了催债公司,这里面会否存在以威胁、恐吓、骚扰等暴力违法的催款行为,客户的隐私和权利是否仅仅因为欠了银行的钱,便可以被银行出卖?用催债公司讨债,恐怕并不能因为银行的“债主”身份,便天经地义。
当然,银行方面可能也觉得冤,甚至辩称已经尽到了催收还款的提醒义务,似乎已仁至义尽,至于外包之后,讨债是否采用不适当的手段,似乎也与银行无关。然而,问题在于,即便暴力并非直接来自银行,但正好比“雇凶杀人”并不能免于谋杀罪,外包出去的暴力“催债”,债主也同样不能免责。某种程度上,客户欠钱固然不妥,但“暴力催债”只能是错上加错,其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对于社会秩序的扰乱,恐怕更在“欠债”之上。
此外,推销信用卡的时候来者不拒,甚至使出百般解数来拉拢客户,并鼓励客户透支,等到客户还款出现了问题,则立马由“笑脸相迎”变成“暴力威逼”,如此前倨而后恭,银行“变脸”还真是让人大开眼界。某种程度上,银行客户的欠款纠纷又何尝不是银行缺乏风险控制策略失当造成的呢?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呢?
(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