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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依公共利益豁免?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5日 14: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日报

 



  

  

  CFP供图

  中国政法大学 朱巍

  新闻背景

  今年10月开始,我国台湾地区新修订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一部在网络时代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平衡新闻自由的法律。我国大陆媒体对这部法律的热议多集中在所谓的“人肉搜索合法化”之上,其实,这是对这部法律的片面理解和误读。

  个人资料保护法曾饱受争议

  台湾最新出台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其实是1995年该地区《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进化版”。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电脑技术尚未普及之时,台湾行政院就已经意识到电脑技术将会对公民隐私权产生“副作用”——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要求立法院进行相应立法。经过长达十几年漫长的立法过程,台湾行政院于1995年宣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正式实施,并于次年完成该法的实施细则共46条,一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诸如“人肉搜索”、“网络隐私”、“社交网站”等问题不断出现,台湾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法律对于这些问题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法院的判决引用也越发“牵强附会”。所以,台湾于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个人信息法”的全面修订工作。

  该法修订的关注点,在于如何平衡新闻自由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立法院先是将“媒体基于新闻自由,不受该法约束”的条文删掉,以求保护个体权益。这一做法引起了台湾媒体的强烈不满,为此,立法院又陆续添加了媒体为公共利益报道等排除性适用条款,以平衡新闻自由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自此,对该法的争吵才算结束。立法院又将旧法更名为《个人资料保护法》,于近日正式开始实施。

  “红线”入法缘于利益平衡

  这部新法值得称道的地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定了“人肉搜索”的“红线”

  所谓“红线”就是即便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授权之前,都不得随意公开或者非法获取。“红线”包括五个方面: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医疗健康、健康检查,都涉及到个人尊严和社会评价,如果随意查询或公开,势必造成受害人难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害。

  “红线”的规定源于德国等欧盟国家类似法律,这与美国等其他国家规定并不一致,在后者看来,“红线”是否存在的必要并不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而是在公共利益之上的。比如,美韩等国支持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记录的公开,并不认为这样做侵害当事人隐私,反倒是保护更多人权益的必要手段。台湾将“红线”列入保护法之中,其实也是一个对利益平衡的选择问题。

  第二,明确了隐私利用告知义务

  这部法律规定不论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搜集公民隐私资料,都必须事先告知他们搜集的内容、利用方式、搜集目的等相关信息,在得到被搜集人同意后,这些活动方可进行。在网络时代和信息化时代中,这样的规定无疑是非常必要的。比如,网民在浏览网页之时,他们的上网轨迹会被浏览器记录下来、网购所留下的个人信息会被网购平台记录下来、注册网络服务的个人资料会被记录下来,这些信息稍加分析和整理就会被制作成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其中很多涉及到公民隐私的信息甚至会被用来出售。这样条款的规定旨在维护网民隐私利益,规制不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三,明确了公民的“安宁权”

  所谓“安宁权”就是公民有保护自己免受打扰的权利。该法规定,在非公务机关向公民发放宣传信息之时,公民有权拒绝接受,在第一次拒绝之后,信息发送者不得再次发送。这样的规定是针对越来越多的“垃圾短信”、“推销电话”、“入门传单”等情况制定的。一旦公民发现自己生活的安宁可能被打扰,法律就赋予他拒绝的权力,如果发送者仍执意继续发送广告,那么他将面临包括刑事处罚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四,强化了侵害个人资料的法律责任

  这部法律对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规定了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将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是否“意图营利”作为判断刑事犯罪轻罪与重罪的主要标准,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刑罚上限为2年,对“意图营利”者则提高到5年,旨在以重典治理那些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同时,将这些侵害个人资料的犯罪由“自诉罪”改为“非告诉罪”,即公诉罪,意图也是加大惩戒力度。在民事赔偿领域也加大了对被侵权者的保护,将赔偿上限规定为“2亿新台币”,同时也规定了赔偿下限为“每人每事”不得低于“500新台币”。

  “人肉搜索”合法化是误读

  纵观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56个条文,并没有出现“人肉搜索”的相关概念,更没有任何提及其合乎法律的规定。那么,为什么很多大陆媒体对此解读出“人肉搜索”合法化呢?

  引起媒体关注和误读的条文是该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将一些特别情况排除在法律处罚之外,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对“人肉搜索”行为的一种特别豁免。这些特别情况是:1.法律明文规定。2.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3.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它已合法公开之个人数据。4.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搜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5.经当事人书面同意。6.与公共利益有关。7.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

  从这些“人肉搜索”行为豁免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法律或合同、个人意愿、公共利益。媒体所关注的大多集中在“公共利益”上,所以得出结论——“人肉搜索”可以依公共利益得以豁免,也就是合法化。这其实是媒体对这部法律的片面理解和误读。

  从立法过程和立法目的来看,公共利益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新闻自由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媒体在报道之时可以更加自由,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公共利益强调的是“对事”,而非“对人”,即便是一个“名人”的隐私,诸如他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之类,如果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那也是该法保护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法并没有将“人肉搜索”合法化,反倒是缩小了“人肉搜索”法律所允许的适用空间。

  台湾这部法律将公共利益列为“人肉搜索”豁免之中,更多的是为了体现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其实不论是在台湾,还是大陆,对于诸如“表哥”、“房叔”这类人物进行的“人肉搜索”,当然多多益善,且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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