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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明年1月1日起差别化征收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7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东方网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这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持股期限长短,实行不同幅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越长减计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负越低。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将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高派红公司将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在证券市场低迷的背景下,监管部门为投资者减负、降低市场投资成本的又一重要举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此政策对改善A股投资风气将起到一定的辅助性作用,差别减税旨在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而不是短线炒作。

  广证恒生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策略研究部经理张广文表示,一些上市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多年不分红,也只是遭到交易所“谴责”,而并未受到任何处罚。只有在建立了分红机制的情况下,才能使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显示出威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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