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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裁,一盘难测的大棋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4日 08: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经济观察网

 



  导语:现在,中国被认为有机会和实力成就美国之后全球范围规模最大国家的崛起——这是上世纪日本未能实现的。如何处理中日关系,成了中国未来是否有资格成就一个伟大国家的考验。钓鱼岛正是这项考验的第一个试金石。在全球经济下滑的一片狼藉声中,各国重现回归保护主义的“返祖”现象,但将经济制裁与贸易报复混为一谈并不恰当。

  经济制裁是否实施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经济制裁获取相对收益,相对收益是政治获益和经济获益之和,只要制裁国正的政治获益值大于负的经济获益值,从而使制裁国实现相对获益,制裁国仍会决定实施经济制裁。当今美国对古巴、伊朗、朝鲜和苏丹等国的制裁均属于此类。其二,范围不同。贸易报复主要局限在贸易领域,它利用限制被报复国某几类重要产品的进出口贸易,迫使被报复国屈服,实现报复国的对外经济目标。经济制裁涉及的范围则更加宽泛,大多数情况下会同时实施贸易制裁和金融制裁,且金融制裁在经济制裁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至于金融制裁的好处,首先,金融制裁比贸易制裁易于监管且违反政府政策的行为易于受到处罚;其次,市场力量会加强金融制裁的作用;再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贸易和其他经济行为都依赖于资金的获取。在霍夫鲍尔观察的204个案例中,单独使用或与贸易制裁联合使用的金融制裁案例就有153个。

  从诞生之日起,经济制裁是否有效的激烈争论便一直伴随其左右。经济制裁的实施主体、动机、目标和性质等日趋复杂化,其有效性与合理性均缺乏可靠的保证。霍夫鲍尔对大量制裁案例的研究表明,当制裁的目的为轻微改变他国政策时,一般成功率较高为(51%);当目标为更高级别的,意图改变政权及民主化时成功率较低为(31%)。如何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经济制裁,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战后以来,美国和联合国各种制裁案例的经验性分析表明,经济制裁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若干条件。这些条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制裁的一方要比被制裁方具有更大的经济规模。在绝大多数的经济制裁案例中,发起国与目标国经济规模之比至少超过10倍;在目标相对适度的经济制裁中,发起国的经济规模比目标国平均大200倍以上;而在以颠覆为目的的经济制裁中,这一比例达到400倍以上。通常最容易受影响的是依附经济大国的经济“卫星国”,其大部分进出口贸易都是与大国进行的,但这种交易量却只占大国总交易量的极小部分。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对多米尼加的制裁中,成功迫使多米尼加满足了自己的绝大部分诉求。当时,美多贸易量约占多米尼加贸易总量的56%。

  如果,将这一视角应用到中日角力上,中国和日本的经济规模差距并不大,2011年中国GDP约合7.4万亿美元,日本GDP约合5.9万亿美元。霍夫鲍尔的统计显示,20世纪以来,发生在大国间的制裁共25起,成功仅1起,对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国家实行制裁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奥妙在于大国经济“自循环”能力强,“抗击打”能力高。

  二是目标明确有限。如果制裁国提出明确而有节制的目标,会增大成功的几率。制裁要直接打击那些制裁目标,如相关企业和政府,即“聪明制裁”。2007年10月,美国以伊朗执意发展核武器并支持恐怖组织为由,对伊朗实施的新的制裁措施,就凸显了这条原则。此次制裁直接锁定了几个重量级目标——伊朗的革命卫队集团公司(控制伊朗很多国民攸关的企业),国防部以及三家最大的银行,试图通过对这几个目标实施严厉的制裁达到阻止伊朗发展核武器的企图。根据新的制裁方案,任何美国公民与公司都不得与上述制裁目标发生任何财务上的关系。

  三是寻找商品出口方的难易,当制裁方限制被制裁方出口某种商品(这种商品往往具有国计民生的意义,比如伊拉克的石油、非洲地区的经济作物)时,如果被制裁方能很容易地找到商品的第三进口行为体,也会削弱经济制裁的实际效果。最后,被制裁国经济的承受能力。由于贸易报复多是针对一些对世界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且与报复国有着密切贸易联系的贸易大国实施的,贸易报复持续进行会对报复国和被报复国的对外贸易均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贸易报复的持续时间一般不会太长,通常不超过一年。而经济制裁则是一种目标较为复杂的限制性经济行为,所以持续的时间一般较长。根据霍夫鲍尔的统计分析,从二战结束到冷战结束前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经济制裁,成功的经济制裁持续时间平均达2.9年,受制裁国所承受的平均代价为其GNP(国民生产总值)的3.3%,失败的经济制裁持续时间则平均长达6.9年,失败案例中的平均代价是其GNP(国民生产总值)的1.6%。

  上述条件只是影响经济制裁成败比较突出的一部分。重要的是,即使经济制裁对目标国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也不等于制裁是成功的,还要看政治目标是否实现。总体上,经济制裁实际达到的作用或者说它的成功率正在持续降低。拿美国来说,霍夫鲍尔发现,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的制裁行动至少能够取得一半的成功,然而在20世纪70~90年代之间,美国经济制裁行动的成功率仅仅为20%。其中美国单方面经济制裁作用的衰弱更为显著,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单方面经济制裁的成功率高达60%之多,而20世纪70~90年代之间单方面经济制裁成功率仅为10%左右。

  与经济制裁不稳定的效果相左,战后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经济制裁的使用有频繁的趋势。这也被称为“最大的悖论”。解答这道难题需要解释经济制裁借以实现政治目标的两种效用:第一种是“工具”效用,即经济制裁作为一种能使被制裁国政策发生改变的工具,可以满足制裁国的政策要求;第二种是“表达”效用,即经济制裁作为一种能够体现偏好的表达,可以表明制裁国的政策立场。经济制裁并不总是作为实现制裁国对外政策目标的工具使用,还可以起到一种象征性“表达”的作用。例如,制裁国用实施经济制裁来表达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的决心;表达对被制裁国损害其国家安全的政策不满;表达对国内民众和政党利益诉求的关注,等等。

  我们需要对经济制裁面临“尴尬”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全球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制裁效果渐渐乏力的催化剂。近年来,这种观念成为学术界分析经济制裁政策有效性衰弱的主导思想。全球一体化使各国相互依赖度的增强使目标方对经济制裁措施反应更为敏感,同时也使被制裁方应付和转嫁经济制裁危机的弹性在提高,它获取商品供应的来源和出口商品的市场历史性地扩大。与此同时,全球化的发展加剧了国际行为体之间的贸易摩擦和斗争,经济利益成为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首要选择。正因如此,作为制裁方很难找到与它们有着共同目标的伙伴而实现多边制裁。比如,美国制裁伊拉克行动尽管是以联合国的名义进行的,可是却并未得到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支持,有些国家甚至坚决反对,更为势利的做法便是利用美国与伊拉克的紧张关系积极地将自己的资金和商品投放到伊拉克,分享乃至将美国挤出这一利益范围。

  虽然就改变目标国的行为而言,经济制裁的效率在下降,但并不能由此而忽视经济制裁对其经济社会生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制裁方付出的巨大代价所招致的国内人民和利益集团的反抗情绪是经济制裁效果乏力的自身阻碍物。霍夫鲍尔通过对过去美国单方面制裁的研究证明,它给美国公司、工人和农民带来了沉重的损失。1995年美国制裁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仅仅出口方面就达到15亿~20亿美元,造成国内20万人失业。同时,对美国来说真正付出的代价是慢性和长期的,因为经济制裁应用使其他行为体对美国贸易来往的信任度产生质疑,它们深恐有一天因为美国的经济制裁行动而蒙受惨重的损失。会促使与美国有贸易来往的第三行为体在国际市场上寻找更为可信的合作伙伴。

  经济制裁是一盘大棋,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应对政治事件的经济手段,早已演变成军事、创新、科技、人力、加速转型等全方位的博弈。只有下好整盘棋,才能赢得此局。

  (作者系工商银行研究中心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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