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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天降2800万“共同债务” 女教师被判连带还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4日 14: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东方网

 



  最近,小菲(化名)经常半夜惊醒。4000多万元的债务,每个月4000多元的工资,还要养女儿,她实在不知道该怎么还。

  “婚姻太可怕了!”小菲说,她是在离婚后,才知道前夫在和她分居期间借了几千万元债务。但现在,她却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2800万元的巨额债务。

  “从天而降的债务,将葬送我的一生。”这位单身母亲说,她和前夫分居已经三年,根本不知道前夫借了这么多钱。

  结婚 富裕家庭 两房两店面

  多位债主,争相上门讨债。据小菲统计,前夫欠下的债务有好几千万元,其中,目前起诉到法院的,有17位债主,2800万元的债务。

  小菲说,她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九年前,她和前夫刘先生(化名)结婚,结婚三年后,生下女儿。

  当时,夫妻俩生活富裕,有五六百万元的财产。在她前夫举债去放高利贷前,他们夫妻二人已经有两套住房、两个店面、两辆汽车,其中有一辆是宝马,另外,他们当时还有100多万元的存款。

  小菲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每个月收入4000多元,前夫是一家国企的员工,月收入1万多元,再加上前夫的父母也出钱支持他们夫妻买房买店面,因此,夫妻二人还不到30岁,就已经拥有多处房产。

  小菲原以为,婚后这样安逸幸福的生活能够持续下去,直到2009年底,丈夫突然迷上了放贷,夫妻因此吵架的次数多了起来。

  分居 前夫举债2800万元

  当时,丈夫要拿住房和店面去抵押贷款,但小菲不同意签字。为此,夫妻二人吵了一个月,最后,小菲无奈签字同意贷款,但夫妻二人也因此分居了。

  2010年初,小菲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对此,小菲所在的居委会也为小菲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她确实长期居住在娘家。

  在分居的日子里,丈夫不满足于将自有的财产用于放贷,开始向亲友借钱,欠下的债务也越来越多。

  “我根本不知道他会欠下那么多债务。”小菲说,直到债主闹上门后,她才得知,分居期间,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丈夫竟向亲戚朋友借款2800万元,然后,再将这些钱转借给一名卓姓男子。不仅如此,前夫还将家庭积蓄和房产抵押贷款,也全部借给了卓某。

  离婚 债主起诉 要求连带还

  2011年12月,小菲与丈夫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

  这时,更大的一场噩梦也来临了。因向小菲丈夫借款的卓某卷款而逃,下落不明,债主们蜂拥而至,找他们夫妻讨债。

  目前,起诉的17位债主中,已经有11人同意调解,和小菲及其前夫签署了调解协议。这些接受调解的债主同意对小菲“网开一面”,答应仅在他们“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让小菲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夫妻共有财产部分,不再找小菲起诉。

  但还是有6位债权人不同意调解,他们借给小菲前夫的借款也多达上千万元,他们要求小菲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小菲将背负她几辈子也还不起的债务。

  “这些不接受调解的债主,可能就是有意想让我难受。”小菲说,其实,她一个月4000元的工资,前夫欠债总额好几千万元,即使她将工资拿出一大半来还债,债主们每人每个月恐怕也只能分到几十元钱。

  近日,小菲给这些债主群发了一则短信,短信中说:“那些钱,我一分钱都不知道,也一分钱都没碰到,只是因为命不好,嫁给了那样一个不负责的人。如今,我已经失去家庭,失去了所有,你们为什么还不放过我?”

  焦点 不知情,也要连带还?

  老公借钱,如果老婆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一问题,成为债主们和小菲及其前夫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小菲说,她对前夫借款的事情并不知情,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些债务是前夫的个人债务,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前夫刘先生在庭审中也作证说,他把所有借来的钱全部转借给了卓某,并没有用于经营活动,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小菲说,这些债主大都是前夫的亲友,因此,不能排除他们是和前夫合谋,虚构债务。

  小菲还说,她与前夫均有不菲的收入,家庭支出有限,根本无需对外举债,更不需要借款几千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判决 千万元债务 夫妻连带还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菲承担连带责任,和前夫一起,共同偿还这些债务。

  这样的判决,对小菲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最近,她经常半夜惊醒。

  天降巨债,她不知道该如何去偿还。而这些债务也非她所借,小菲觉得不公平。她感觉自己现在走投无路,她曾经想过死,但是,为了年幼的女儿,她不能死。

  小菲说,如今她感觉结婚“很恐惧”,婚姻是件可怕的、高风险的事。

  法官说法 不能证明个人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在一审判决中说,小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其丈夫个人债务,不能证明他们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该约定为债权人所知晓,因此,该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菲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小菲辩称其前夫借的钱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官指出,其前夫转借巨款给卓某,不管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利益,其目的均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因此,其前夫对外举债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之需所负之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配偶呼吁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双方签字

  小菲认为,债权人在借钱给夫妻一方时,如果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务必让另一方也签个字。

  “所有借钱给他的人都是他的亲戚、朋友,我大部分不认识。”小菲说,“如果他们有人给我一点知情权和反抗权,我也不会沦落到今天这般家破人欲亡、无家可归的地步。”

  “银行办贷款,都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为什么民间借贷,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借款,只要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知不知道都不要紧?”她认为,此类借款,应该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避免配偶不明不白背上债务。

  现象 婚内债未必是共同债

  婚内举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导报记者调查后发现,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结果的判决。

  在有的案件中,法官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时法官也可能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判“连带”。

  比如说,此前本报还报道过另一起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那起案件的女方,就比小菲幸运。在那起案件中,丈夫阿国和小三共同举债35万多元,但是,债主却将被抛弃的“原配”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了解,李女士的丈夫阿国是在离婚前,就和小三一起借款,共同经营大排档,结果亏损了。李女士却在和丈夫离婚后,收到了来自债主的起诉状。在这起案件中,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守法忠诚的妻子”无须为这笔债务买单,驳回债权人要求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阿国和小三借款时,李女士并不在场,也不知情。同时,债主也没有证据证明,阿国将这笔借款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因此,这笔借款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

  疑问 婚内举债为何结果悬殊

  为什么同样是婚内举债,有的案件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有的案件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判决结果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对《婚姻法》理解的不同和举证责任的不同。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除外。如果仅适用这一规定,那么,大部分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应该是夫妻共同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该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共同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如果再将证明“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很多债务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针对目前法律解释的不一,林律师建议,应在立法上对夫妻的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大额举债则必须事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等凭证。

  说法 共同债务关键看两点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两点,一要看对借款一事配偶“是否知情”,二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另外,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应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随着时代变迁,夫妻在身份及财产上的对外连带性正逐渐弱化;同时,夫妻一方擅自举债损害配偶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采用推定规则,会牺牲夫或妻一方的利益,而片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于公平正义。

  因此,黄健雄建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应援引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并考虑风险防范成本等因素,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适。(东南网/海峡导报 林利萍 陈捷 何颖 沈威 陶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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