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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免征红利税更好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7日 10: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财政部近日发布消息称,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总体符合监管部门“保持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与解决近期紧迫性问题相结合”的渐进式改革基本思路,不过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一步到位免征红利税或是更好的政策选项。

  红利税自2005年开征起,围绕其开征依据而展开的质疑就比较多。如,无论上市公司以当期盈利,还是以历年未分配利润,或是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利,其来源均为企业税后利润,因此,开征红利税多少会有重复征税之嫌;又如,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红利,经除权处理后其实际收益并未增加,因此,红利税作为“所得”税之一种,难免有些师出无名。

  红利税的公平性考量也值得商榷,原因有三:其一,红利税作为个人所得税之一种,专向个人征收,这使得同为流通股股东的机构投资者反而进一步强化其强势地位;其二,A股市场分红额之低本就触目惊心(甚至远远低于银行存款复合利息),而开征红利税对现金分红进一步起到反向激励作用;其三,由于境内外税制与市场条件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差别化红利税政策预计很难适用于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和境外投资者,而这,显然又会对同股同权大原则构成新的挑战。

  差别化征收红利税的实际效果可能未必如设想中那样事遂人愿,而可能适得其反。差别化征税的“先进先出”原则很容易导致大量被“套牢”的个人投资者,反而因惯常采用的短线操作以求差价弥补损失等自救措施,承受更高的红利税税率。即使投资者顺应政策导向拉长持股期限,但持股期限并非一律越长越好,一刀切式地人为干预会否扰乱股市自发性的价格发现,至少目前疑义尚存。

  倘若一步到位免征红利税,则以上所述问题将一扫而空,而可预测到的政策代价,无非是本就数额极为有限的红利税豁免。这对于全国每年10万亿元以上财政收入而言本就微不足道,更不用说,这种实实在在的减税措施未必不会引致下一期总税收反而增加。如,股市财富效应凸显而引致交投活跃,印花税因此大幅增长。更重要的好处是,实证研究表明,股市财富效应对于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存在较为明显的信号传递作用。因此,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免征红利税比之差别化征收,更合“两利相权取其重”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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