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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不能再随便发了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10日 14: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大连日报

 



  本报记者 张玮炜

  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2011年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达到约1.7万亿元,结算金额约1.3万亿。随着发卡量不断增大,预付卡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昨日,市服务业委员会召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培训会,要求从即日起,我市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应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分别到省、市以及县(市、区)办理备案登记。其中品牌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还需根据企业性质,将预收资金的20%~40%存入指定银行,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

  图书卡、明珠公用卡、电影卡等不属于商业预付卡范围

  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我市,大多数大型商场、酒店、餐饮、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都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其销售额在一般零售企业销售收入中占比达10%~30%。在部分商贸企业中,单用途预付卡的渗透率甚至高达50%以上。因发卡引起的纠纷也频频出现,投诉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洗车、洗衣、洗浴等消费领域。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去年11月1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列入管理范围。预付卡使用限于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为预付凭证,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像图书卡、明珠公用卡、电影卡等预付卡不属于商业预付卡范围,不适用于《管理办法》。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

  《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管理办法》还明确指出,企业应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此外,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发卡企业在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之前30日,应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发卡企业应在1月29日前办理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对发卡企业不实行审批制,而是采用备案制。另外,《管理办法》还设立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记者从市服务业委员会了解到,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备案截止日为1月29日。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标明备案编号。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市服务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备案制度对消费者来说,会降低其用卡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后,可以查看卡片或向商家了解是否有备案登记号码,到商务部网站上输入号码后便可查看详情。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发卡企业破产等情况,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消费卡内余额,由于有了资金存管制度保障,消费者最低限度也可得到余额一定比例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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