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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宏观税负仍有下调空间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04日 15: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修“剪” 赵乃育作(新华社发)

  自2012年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后,我国结构性减税影响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表示,今年将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专家认为,我国近年来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从回应社会诉求和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推进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考虑,结构性减税仍有加大力度、做足文章的必要性,以结构性减税的扩张效应和激励作用,产生和行使逆周期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财政政策“药效”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内外部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实体经济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尤其是小微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经营环境有待提升。对此,我国逐步采取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企业所得税两税并轨、增值税转型等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主要针对小微企业,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手段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结构性减税的目标之一,就是创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企业负担的合理税收要坚持,不公平的税负要通过改革逐步消除。

  “从当前来看,既有助于稳增长又尽可能避免刺激物价的最好政策,就是实施结构性减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积极财政政策持续是经济保持稳定增长的要求,中国积极的财政政策已经实施了5年,不但“药效”在下降,对经济结构、物价也有一定副作用,这说明我们已不需要大规模、超剂量的扩张政策。在政策效力递减的情况下,要持续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力,政策的着力点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转变,最主要的应该是从扩大支出转到减税和优化支出上来。

  试点减税超过400亿

  随着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进一步深化,“营改增”已经成为减税的重点突破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只有增值税,才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营改增”是当前中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在上海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也加入了试点行列。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试点地区将继续进一步扩大。

  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营改增”试点地区实现了总体减负。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12年底营改增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共减税426.3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189.1亿元。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营改增”试点一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度设计也更加完善,已经具备进一步扩大试点的条件。“营改增”今年将继续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事项来开展,去年上海实施“营改增”后减税规模达到260亿元,今年如果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可以达到千亿级的减税规模,如果顺利的话,“十二五”期间可以推广至全国。

  需防税降下来费升上去

  尽管“营改增”减税措施能让绝大多数企业减轻负担,但是仍要防止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税少了费多了、反而增加了企业税负情况的发生。

  “目前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费加重了企业负担。”贾康表示,2012年有一个不良现象,地方政府收入吃紧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法“刮地皮式”地增加收入。对于小微企业减负方面一定要有系统的考虑,要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否则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

  财经评论员余丰慧也表示,各地虽然上调增值税、企业税起征点至国家公布的调整范围的最高上限至2万元,但由于许多中小微型企业纳税额度都是税务部门估计的,一些税务部门就在起征点提高前提下,将纳税定额随之估高,使得企业纳税不降反升,大大加重了企业税负。因此,要坚决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在去年国家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不能随意调高税收定额。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扎扎实实落到实处。同时,需要思考的是,我国税收征稽中给予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大,应该尽快探讨缩小自由裁量权,从制度法规上约束征稽人员准确领悟和贯彻落实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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