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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型电商漏税超千亿 遏止乱象亟须制定电商税收法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08日 07: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南方日报

 



  

  鲁力 摄

  “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2012年全年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的一番话在电商行业引起不小震荡。此外,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淘宝等网站号称万亿交易额,其创造的价值和纳税远远不如苏宁”的言论也使淘宝网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不过淘宝不甘示弱,回应称,94%的淘宝卖家不在征税范围内,且征税将打击微型经济积极性。

  2012年的电商可谓开启了一场场“饕餮盛宴”,引爆全民狂欢的同时也将营业额冲向了万亿大关,但当其还沉浸在自己的辉煌战绩中时,“避税天堂”的称号也给这些企业们泼了一盆冷水。事实上,电子商务平台的纳税问题可谓老生常谈。

  对此,多数专家表示,淘宝开店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商业业态和盈利模式,理应纳入征税范围,且可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不过,建议将网络创业带来的就业纳入到就业统计体系内,对网络创业平台和网络创业者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度宽松的管理政策。

  电商去年全年漏税超千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接受各职能部门监管。调查显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仅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2012年漏缴税、费超过350亿元,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王填称,这巨大的税源、费用流失主要是因为对网上销售没有立法,各级税务等职能部门没有可依循的法律法规。

  此外,王填进一步指出,网络零售税收政策上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且目前和网店相同经营规模下,实体店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其所需承担的房租、人工及相应的培训费用、水电等成本相比均较高。

  “国家应尽快对电子商务缴税行为立法。可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月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或者合伙网店,当月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则正常征收增值税。”王填建议。

  同样认为网络零售税收政策存有漏洞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近东。

  张近东在两会期间向媒体指出,“淘宝等网站号称万亿交易额,其创造的价值和纳税远远不如苏宁。”

  他建议要强化政府对C2C网商的管理,加强网店征税,在大数据化时代创新征收手段,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

  此外,张近东还表示,我国的C2C电商存在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假冒产品充斥等现象,给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

  淘宝称征税将打击微型经济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也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以年均高于40%的增速迅猛发展,2012年交易总规模已达1.2万亿,占据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相当于全国连锁百强的年销售总和。

  而提到电子商务平台纳税问题,阿里巴巴集团旗下C2C平台淘宝网以及B2C平台天猫就被推到风口浪尖。2012年,这两家平台先后创下了单日191亿元、全年累计超万亿元的惊人交易纪录。

  对于张近东的“点名”批评,淘宝网也通过官方微博做出回应称,淘宝不反对网店征税,但对个人网店强行征税获得的收益并不大,而征税成本却很高,还会打击微型经济的积极性。

  淘宝方面表示,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不在能征税的范围内,而一些发展较好的商家,在线下已经缴税,“我们不反对征税,但关心征税后能为这个群体做些什么”。

  对于淘宝网的回应,对于很多淘宝卖家和普通消费者而言,淘宝网官方微博的声明很有感染力,独立电商分析师李成东则指出,淘宝网借助微博“发动群众运动”,而“情绪化”因素将左右了公众“真实的判断”。

  “国内小网店店主好不容易自行解决了就业问题,至少在可见的几年内不应考虑征税问题。”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炜光显然站在了淘宝这一方。

  不过电商评论人士鲁振旺则指出,“必须肯定淘宝和天猫对于电子商务和销售渠道的推动意义,改变了每个人的购物习惯,包括在支付方面的创新”,但实体店网店都需要公平,国家应当对个人店主免税,而“超级大店还是要纳入税收监管体系”。

  电商税收越收越紧是趋势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不论是“815”的电商大战,还是“双11”的全民狂欢,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谓风生水起,2012年底的电商大戏也令中国互联网用户对电子商务的态度完全转变。

  不过当众多电商平台沉浸在自己的辉煌战绩之中时,“避税天堂”的称号也给这些企业们泼了一盆冷水。事实上,据记者了解,目前包括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中国在内的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已经完善税收制度,但淘宝却一直被业界看做“被国家税收遗忘的角落”,而到底是否应该对淘宝征税也已被业界看做是老生常谈的问题。

  “2003年,淘宝店主要是进行二手买卖交易,解决的是‘拾遗补缺’问题,并未有征税一说,且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一开始就征税,并不利于网店发展。如今淘宝开店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商业业态和盈利模式,小额交易变成了大额买卖,并开始挤压传统业态的生存空间,所以理应纳入征税范围。”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此前即认为,网络交易与实体店交易对象都是商品,理应进行征税。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胜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同样指出,“电子商务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产业,政府对个人网店的征税问题采取了慎重态度,不过有的网店交易规模甚至已远远超过了实体商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当提上日程。”

  “但对网店征税仍存在技术上的难点。”王填称,一是纳税主体的确定,二是征税主体的确定。

  王填指出,目前最有效的监控手段可能还是“支付宝”,但是仅仅依靠支付宝还不够,因为有很多网店的支付并没有通过支付宝。所以,要将这些纳税主体锁定,必须从网店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入手,同时需要工商、信息、银行、质检等多方面的配合,形成联动的监管体系。

  “此外,网店遍布在全国各地,很难确定其所在区域。是按照网络平台所在的区域来确定征税主体,还是按照网店所在地来确定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需要研究的问题。”王填称。

  据悉,我国现有的征税体制是按照各省属地原则进行的,当交易双方是来自不同地区的个体时,管辖权就很难确定。

  陈胜同样认为,若对所有网店以传统纳税方式进行纳税稽查,成本较高,但可创新征税制度,比如从结算环节,物流环节稽查等方面入手,解读税收成本高问题。

  此外,有两会代表呼吁还应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对网店征税,不过建议将网络创业带来的就业纳入到就业统计体系内,对网络创业平台和网络创业者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度宽松的管理政策。(记者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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