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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20年首次修改 网购拟增设“后悔权”

发布时间: 2013年04月26日 12: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南方日报

 



  4月23日至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据悉,草案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责任,并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加以规范。

  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改。1993年,我国制定了消法,该法实施20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亮点1

  网购拟增设“后悔权”

  广东省消委会副会长、秘书长罗卫光告诉记者,本次拟修订的内容涉及赋予消费者一定情况下的“无条件解除权”(即反悔权)、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加大因经营者欺诈引发的惩罚性赔偿,从原来的2倍增至3倍,并设置最低500元的增加赔偿下限、增加消费者隐私保护权等多个方面,将更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发展。

  据悉,新《消法》草案内容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这是新增的条款。

  参与新《消法》草案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此次草案中增设了“后悔权”,相当于无因退货。但全面的反悔权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7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后悔权”。

  记者发现,目前国内很多实体零售企业均有开展电子商务,据中国连锁行业协会介绍,在2012年连锁企业百强中,有62家已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其中网络销售过亿元的企业达到9家。

  针对草案中新增的“后悔权”规定,广东部分零售企业认为该规定对于他们来说,并不存在困难。昨天,一家广州大型连锁超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实体店里,他们早已向消费者实行了“无理由退货”,“若消费者在我们超市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无论开封与否,凭小票或其他相关凭证,都可退货。”该人士表示,除非有些敏感商品,比如酒、奶粉等,在退货时可能会较麻烦。

  “消费者不要对这个条款寄予多大希望,现在大家对这个草案存在着误解。”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朱永平指出,其实在合同法里就对消费者购买到有瑕疵缺陷的产品的维权有相关规定,这次所谓“后悔权”的引入更多的是细则方面的发布。同时,朱永平表示,国人对于欧美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误解,即便在欧美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这样的附加条款。“即便在美国,也存在很多买卖双方由于退货引起的纠纷。”

  亮点2

  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记者从新《消法》草案中看到,对于商家售假,相应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这一点修改,许多广州商家和消费者均表示欢迎。广州一家大型超市认为,虽然从表面看此规定不利商家,但对于规范的大型商家来说,对其不造成压力,反而有利于品牌建设,“欢迎社会监督我们的商品质量,此新规将倒逼采购部门把控产品质量,同时也会倒逼其供应商提供质优产品”。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零售企业来说,该新规还有利于净化行业,让部分售假造假不良商家因无法承担赔偿损失而淘汰出市场。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陈北元表示,行政处罚力度因应加大是合理的,这提高了经营者违法的成本。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认为,此次修订把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

  “消费者是最有力的社会监督者。”省质监局局长任小任曾建议,建立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立法中明确权益损失赔付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要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和惩罚性赔付,使消费者的正当维权不仅不会受到任何损失,而且还会得到奖励,激励起他们的主动维权意愿,使每个消费者都能成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者和违法企业的终结者。

  亮点3

  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规定,新增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特别是草案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从原来的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到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针对这一点,罗卫光表示,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消费者力量发挥的重要源泉。

  罗卫光解释,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则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消协组织借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给经营者予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南方日报记者 谢梦 欧志葵 实习生 李颖浩

  ■链接

  业界:“后悔权”写进法律是时代进步

  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2.47亿人。巨大的网购市场如今已经成为了国民消费领域中的重要分支,也成为了不少消费者全新的消费习惯。

  “在本次草案规定中,将网络购物‘后悔权’写进去,可谓是迎合时代发展的一次进步。”据电商行业人士表示,随着网络购物的消费行为逐渐普及,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投诉也日益增加,其中与消费者购物后对商品认知存在落差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其实随着电商行业的激烈竞争,电商之间在服务比拼的过程中,已经将服务标准提升到甚至超过了这次修正案的要求。”

  南方日报记者登录各大电商平台看到,京东、苏宁易购、易迅网、凡客诚品等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服务标准均符合或高于草案中规定的7日。京东方面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无质量问题商品可在7日内退换货,易迅网及苏宁易购可以在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凡客诚品则承诺自商品签收之日起30日内可以办理退换货。而在退货所需要承担的成本方面,根据这些电商平台的服务条款,在自由配送范围内,退换货服务会由物流人员上门取货,消费者无需承担退货所造成的成本。

  在本次修正草案的规定中,并没有对网购的主营方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众多的C2C电商卖家则有可能会在本次修正草案中受到较大的影响。南方日报记者在淘宝、拍拍等C2C电商平台看到,不少卖家虽然也加入了可退换货的服务,但是相应的附加条件也较为繁琐,而且大多标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淘宝卖家柴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其网店主营商品为奶粉等婴儿食品,如果接受退货的话不仅会导致消费者有担心买到退换货商品的疑惑,还会不利于二次销售。“婴儿食品本来消费者要求就高,如果接受退换货了,不少买家反而怀疑会不会自己买的东西是别人退的。”据这位卖家表示,作为C2C类型的小卖家,在资源上也无法承担退货带来的成本压力。据柴先生介绍,很多淘宝卖家都是小本经营,人手本来就不足,而资金的周转更是不太充裕,如果消费者经常出现退货的现象,那对成本的增加显然是无法承受的。

  据记者了解,2011年4月商务部就曾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网络购物平台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无理由取消订单。但与“后悔权”相比,网购冷静期并未规定具体时间,而且属于推荐性规范,并非强制要求。

  南方日报记者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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