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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难道要收费绵绵无绝期?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09日 1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5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民意,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7日。

  公路收费是近年来舆论关注和民众非议的焦点,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制定,很多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亟须修订。平心而论,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不改变的背景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难以有太大的突破,也不可能带给民众很大的惊喜。但是,相比9年以前,社会在进步,收费公路的管理制度也应该进步,而不能倒退。它应该距离民众的诉求更近,而不是更远。

  纵观意见稿全文,“亮点”并非没有。比如,对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无论东部还是中西部的二级以下公路均不得收费,对公路经营者违规的处罚上限提高到50万元等。但是,意见稿中的一个最大变化却与民众的诉求背道而驰这个变化就是公路收费期限延长、收费标准提高。

  意见稿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

  这些规定,都是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没有的,也就是说,它们是此次修订拟增设的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公路收费期满后即应停止收费,但按照意见稿,节假日免费政策可使公路收费期限延长,高速公路改扩建也可延长收费期限,即使收费期满后,高速公路仍然要收费,以便支付道路养护管理费用。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的实际收费年限,不仅要延长,而且可能收费绵绵无绝期,要世世代代地收下去。

  同时,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这一款原本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删除这一条款,意味着,即使政府投资的公路已经收回成本、还清贷款,也仍然要继续收费。

  而在收费标准方面,意见稿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这个规定貌似有理,其实是给提高收费标准开口子,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可以提高收费,物价上涨也能成为收费标准提高的理由。这个口子一开,恐怕谁也管不住公路高收费、乱收费。

  全世界70%的收费公路在中国,这是众所周知的尴尬事实;公路应该姓“公”,应具有公益属性,这是人们经久不息的呼吁;公路畸高收费阻碍物流、影响经济发展、盘剥百姓利益,这是最简单不过的常识。可是,这么多年来舆论的关注和民众的非议,换来的结果竟然可能是公路收费期限延长、收费标准提高,如此逆民意而动,不得不说这是极大的倒退。如果这样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很可能只会让利益集团高兴,而民众只有失望和愤懑。

  老百姓纳了税,车主交了这税那费,政府本该修建免费公路服务于社会,即使做不到这一点,公路收费期满后总该停止收费、还路于民。公路确实要花钱养护,但这笔钱难道不能由公共财政承担吗公路本该是一种免费的公共品,本该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部分。可现在的情况是,政府不仅不肩负起责任,反而要从中谋利如果这种思维不改变,公路管理制度无论怎样改都摆脱不了“与民争利”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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