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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婕:团队游价格上涨是理性回归

发布时间: 2013年09月14日 07: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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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这样的现象说不

  

《旅游法》对这样的现象说不

  

  

  旅游业与旅游者翘首以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对于如何消除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欺客宰客等乱象,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备受各方关注。

  近来,不少旅行社推出的“十一”黄金周旅游产品价格,较之过去都有大幅上涨。旅游企业是否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旅游法》是否禁止旅游者购物?旅游者权益如何保护?国家旅游局日前在京召开了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对此一一作出回应。

  团费上涨

  ——产品价格理性回归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可以说,旅行社原先存在的“隐性利润”被明文禁止。在此背景下,旅游产品涨价成为众多旅行社的选择。

  记者从旅行社方面了解到,“十一”期间部分出境游产品涨幅达60%,东南亚线路的价格涨幅甚至接近1倍。

  国家旅游局方面表示,近2个月以来,一批主流旅行社已经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回扣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10月1日后团队游价格的上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其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

  一直以来,部分旅行社存在着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社会俗称的“零负团费”的现象。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和危害。

  国家旅游局强调,《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

  治理“零负团费”

  ——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关于治理“零负团费”问题,《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以及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相反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此外,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第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第五,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旅行社违反上述相关要求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解决旅游纠纷

  ——旅游者应学会正当维权

  当前,旅游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大大提高,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个别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不恰当的行为,包括在解决旅游纠纷中,有些过激的言行,甚至导致行程难以顺畅进行,从而损害了其他旅游者的利益。

  根据《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旅游者除了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或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外,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

  旅游团队多由互不相识的游客组成,每个旅游者的行为关系到其他旅游者的利益,为了照顾其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是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是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是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游者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他旅游者或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本文图片来源:lotour、baidu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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