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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周人果)国庆黄金周期间,不少出境游参团游客提出疑问,按照《旅游法》规定,旅游包价合同已经包含了导游服务费,但旅游中为何他们仍然需要向境外导游支付小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有何区别?
《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旅游局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法》的解读,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是两回事。《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因此两者不是一回事。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而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