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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回应“一块钱办公司” 称只是“形象比喻”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08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扬子晚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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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和热切期盼。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取消以下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4、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那么,改革后居民住宅能否用来经商办企业?一元钱可不可以开公司?昨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并非任何场所都可开办企业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那么,这一条件将放到多宽呢?

  张茅指出,住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一方面很多企业希望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但另一方面,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比如,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活动就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开展经营活动,也存在合法性、安全性等问题。

  “所以这次改革对住所的要求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既要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同时,也要把权力放到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张茅说,有的地方可能会附带一些条件。

  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不可能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对此,有些人理解为“一块钱可以办公司”。

  张茅则指出,所谓“一块钱可以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办公司要租用场地、雇佣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因此,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他说,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后,会不会出现大批“皮包公司”呢?

  张茅说,他曾去深圳、珠海等较早实施试点改革的地区考察过,感到大家对办公司还是慎重的,信用体系还是比较好的,虚假出资、恶意欺诈等情况并未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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