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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租房市场 单位闲置房鼓励低价外租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1日 13: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本市将鼓励和盘活闲置房源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各单位闲置房可投资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租赁经营。租期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上午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见》。

  区县政府应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有关部门还将加强执法联动,定期开展租赁市场专项整治。

  鼓励单位闲置房可做低租金公寓

  《意见》指出,本市将高度重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鼓励和盘活闲置房源进入房屋租赁市场。

  《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积极引导辖区各类闲置房屋用于出租;各单位对于现有的闲置房屋,可以在符合规划、建设、消防、治安、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租赁经营,并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和经营。

  建议

  中心城存量地

  主建租赁型住房

  本市中心城区存量居住建设用地应主要用于建设租赁型住房,在地铁沿线、学校周边等房屋租赁需求较集中的区域,可酌情鼓励规划建设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按照园区用地规划,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同时,还将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探索成立国有机构集中租赁房屋

  本市还将探索房屋租赁经营新模式。鼓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并对受托租赁经营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等服务。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或委托房屋租赁经营机构,筹集本集体经济组织富余住房集中进行租赁经营管理,统一发布招租信息、进行房屋管理,代办合同备案等手续。

  要求租期内房东不得擅涨租金

  此外,还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成交的,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在网上备案,一旦违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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