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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该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指出,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
(一)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二)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四)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五)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