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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1日 08: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修改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准备。
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