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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将根据此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记者发现,上述两条规定的修改主要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和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了空间。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删除《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二是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
分析人士指出,删除《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不仅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而且也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修改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准备,从而引入基金管理的内资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公司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该人士还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深化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改进审核机制、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核内容、增加审核透明度,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